
索賠案例
2008年7月4日,正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太公司)與姜堰市自來水公司簽訂 《泰州市區域供水姜堰輸水干管工程(姜堰段)“BT”項目合同書》一份,其中前期合同約定: 發包人(姜堰市自來水公司)將工程地點位于大泗鎮與泰興市交接點至姜堪市第二水廠、工程名稱為泰州市區域供水姜堪輸水干管工程(姜埋段)、工程內容是姜堰市境內引長江水輸水干管1.4米管速敷設、相應閥門等設備安裝,管道施工距離25.23千米,工程承包范圍輸 水干管1.4米管道敷設、相應閥門等設備安裝的工程項目發包給承包人(正太公司),價款 22,210.636元等。補充合同約定:甲方(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肖民,職務為項目經理,乙方 (承包人)項目經理為頋凱;甲方負責就近提供臨時用電電源,無法提供時由乙方自行解決, 因解決施工用電、用水問題而實施的措掩雙方簽證,費用由甲方承擔;現場的垃圾清運、場地平整、農田恢復等由承包人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原則上,在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均由乙方完成,部分專業性強的工程,可以取得甲方同意后分包部分工程,但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后正太公司成立江蘇正太集團市政分公司引長江水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經理部)。
2008年7月5日,項目經理部與鎮江市潤州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州公司)簽訂《工程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項目經理部)將承建的姜堰引長江水DN1400鋼管和PCCP管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潤州公司)施工;工程名稱為“姜進引長江水管道安裝分項工程”;工程地點為姜堰大泗)——姜垠(市區);工程內容為過橋、過路、過集鎮鋼管及彎頭等管件制作安裝和PCCP管安裝;承包方式為主材及鐵件材料甲供,乙方制作安裝(包輔材、人工、機械);甲方負責主材及時供應,負責提供臨時施工用地及用水、用電;如工程發生變更有特殊要求,以及因甲方成業主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誤工,甲方負責辦理簽證手續;乙方須保證對外以江蘇正太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進行工作,以維護甲方的信譽及品牌;工程中發生變更,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辦理簽證,甲方應及時批簽;乙方應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和檢査,特殊作業點必須制作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如工程中因乙方原因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合同簽訂后,潤州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潤州公司在承建分包工程過程中,未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占用道路施工,且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里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指施,致使案外人錢留林受傷,正太公司實際墊付該起交通事故處理費用94,561.25元。
工程完工后姜堪市自來水公司組織正太公司、監理、設計及勘察單位對泰州區域供水姜堰輸水干管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證書》一份,載明:工程名稱為“泰州區域供水姜堰輸水干管工程";對工程的質量評價為本工程管道安裝及附屬工程,已按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經驗收檢査,外現項目,量測項目及資料核査均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全部達到合格,同意驗收;竣工驗收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后潤州公司與正太公司因工程結算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即為對于正太公司墊付錢留林交通事故處理費用94,561.25元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潤州公司未能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占用道路施工,致案外人錢留林與其放置的警示標志相撞發生事故受傷,正太公司為此實際支付該起交通事故處理費用(含醫院治療費和調解賠償費用)94,561.25元。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第8條第2款第7項的明確約定,潤州公司應自行承擔工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責任,故法院根據《泰州市區域供水姜堰輸水干管工程(姜堪段)“BT”項目合同書》(含前期合同、補充合同)、《工程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書》、姜堰市人民醫院出院記錄、詢問筆錄、借款憑證、姜堰市人民醫院住院病人結算發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認定該筆交通事故處理費用應由潤州公司承擔。
律師點評
承包人作為場外交通設施的實際使用者,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包人即便出于工程加速或節約施工成本等考慮,故意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并導致發包人費用堆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也有權據此提起索賠。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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