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案例一:A公司就高速公路建設通過招標形式委托B公司施工,A公司提供了招標圖紙及地勘報告,均未記載施工現場地下有異常。B公司在施工中挖出古墓若干座,導致公路建設施工停工14個月,造成各項損失140萬元,B公司將該事件通知A公司并墊付損失費140萬元。 文物保護工作結束后,B公司繼續施工并完成工程,雙方因工程結算發生爭議.B公司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請求中包括要求A公司承擔因挖出古墓造成的損失140萬元并順延工期14個月。
仲裁活動中,B公司及A公司均就挖出古墓事項損失及責任承擔問題提交了大量證據。 A公司認為B公司存在因自身原因延誤工期情形,不同意順延工期14個月,僅同意順延工期10個月;關于140萬元損失,A公司認為B公司系采取總價包干形式承包了工程,其應自行承擔損失。
仲裁庭認為,對于B公司施工過程中挖出古墓一事,無論A公司、B公司均無從預知,鑒于高速公路建成后的利益享有者為A公司,而且施工圖紙及地勘報告均系A公司提供,B 公司對于施工中挖出古墓無任何過錯,該風險屬于不可預知的風險,B公司已依據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程序完成通知發包人義務,無論工程為何種計價方式,A公司均應順延工期并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但因B公司提交證據不完整,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為140萬元。據此,仲裁庭酌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費用100萬元,順延工期14個月。
案例二:A公司就某倉儲式停車庫工程招標,B公司(設備方)與C公司(土建方)組成聯合體投標并中標,A公司與聯合體簽訂了《倉儲式停車庫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為交鑰匙工程,合同價款1.29億元,工期為2008年10月開工,2010年2月完工。合同簽訂后,C公司按合同約定日期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由于A公司提供的地質勘探報告與實際的地質結構嚴重不符,且停車庫坐落在原有廠房基礎之上,地下障礙物極多,土方施工中共額外破碎鋼筋混 凝土兩千多方,費用增加70萬元。
C公司從發現地下障礙物至完成拆除破碎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向A公司發出索賠意向通知,中間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報告,C公司在索賠報告中除記載地質勘探報告與實際地質結構嚴重不符外,還向A公司申明該等情形即使作為一個有豐富經驗的承包人也無法預測。據此,要求A公司承擔由于地質勘探報告未查明地下障礙物導致其增加的工程費用70萬元并順延工期20天。A公司收到上述所有函件后,認為C公司所述屬實,但認為增加的工程費用70萬元不實。后經雙方協商,A公司同意增加50萬元工程款并順延工期20天。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中無論地下埋藏的是古墓還是其他障礙物,均屬于承發包雙方簽訂合同時未發現,而在施工過程中挖掘到的發現物,并導致工期延長及費用增加。作為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申報程序,發現地下文物后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及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等待進一步處置;發現地下障礙物后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并制作施工方案及預算,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索賠報告。上述案例中的承包人均參照相關規定完成了自身義務,因此,發包人應同意承包人增加費用及順延工期的請求。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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