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紹
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某學校學生宿舍樓一幢,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學生宿舍樓設有地下供熱管道,屬隱蔽工程,因而在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對隱蔽工程(地下供熱管道安裝)的驗收檢查條款。該條款約定,地下供熱管道安裝的驗收檢查工作由雙方共同負責,檢查費用由建筑公司負擔。地下供熱管道安裝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向校方及監理人提交了《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申請書》,監理人未在申請書要求的時限內組織驗收,亦未予答復。校方則答復:因校內事務繁多由建筑公司對地下供熱管道安裝工程自行檢查并出具檢查記錄即可。建筑公司遂自行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后將其覆蓋并進入下一道工序。十五日后,校方提出對地下供熱管道安裝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建筑公司按照要求重新揭開了已覆蓋部位。經檢查證明該工程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建筑公司遂要求校方承擔此次重新檢查費用與停工損失,并順延工程工期。校方認為合同約定隱蔽工程檢查費用由建筑公司負擔,校方不應負擔此項費用。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校方付款未果,遂向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地下供熱管道安裝工程隱蔽后,發包人要求重新檢查的費用應由哪方負擔。根據《合同法》第278條的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與監理人檢查。發包人或監理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本案中,承包人建筑公司向發包人校方出具了隱蔽工程驗收檢查申請文件,而校方與監理人均未履行檢查義務。建筑公司遂根據校方指示自行檢查后覆蓋,并出具檢查記錄交予校方后繼續施工。一般而言,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后既未按時檢查亦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因此本案建筑公司在得到明確答復后自行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并將其覆蓋的做法并無不當,應視為其已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了檢查費用。校方后續提出對該隱蔽工程重新檢查,并經查證明工程質量合格;校方作為發包人應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承擔責任,重新檢查費用應由校方承擔。
律師點評
隱蔽工程被后續工序遮盞后,其施工質量的檢驗及認定難度很大。如果不認真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工作,就容易給工程留下隱患。在隱蔽工程完成前,施工單位除了要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之外,還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特別是發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可靠。隱蔽工程在隱蔽后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將不得不重新揭開進行返工修復,修復后再重新覆蓋,造成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雙方損失。因此《合同法》《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規定承包人在隱蔽工程隱蔽之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檢查合格的,方可進行隱蔽。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而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和材料構件積壓等損失。由此可見,承包人因發包人未及時履行隱蔽工程檢查義務而提起工期和/或費用索賠的前提即在于其已履行通知檢查義務,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申請文件則是證明該事實要件的直接證據,并構成承包人索賠的基礎。因此,發包人在接到該申請文件時應及時履行檢查義務,出具隱蔽工程質量驗收文件,避免在后續工程結算中對己方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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