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2010年9月4日,S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與D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簽訂一份廠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S公司承建D公司位于金湖縣衡陽南路與金寶南線西面轉角處的一號廠房1棟、二號廠房2棟、三號廠房1棟,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內的一切項目(不含屋頂雙T板、雙T扳吊裝及層頂防水),約定合同簽訂后7 日內開工,140天內完工(1號廠房盡董100天完工),采用固定價款1253萬元,其中1號廠房500萬元,2號廠房2棟576萬元,3號廠房177萬元。合同第38.2條“風險范圍以外單價調整方法”第(5)項約定:“人工單價差價(承包人的投標價-定額價),按《關于調整江蘇省現行定額人工單價的通知》(淮建規最近文件),只計取稅金和工傷保險費。”合同簽訂后,S 公司進場施工。2012年5月、6月,D公司搬入未經竣工驗收的廠房。后雙方就工程款結算協商不成,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訴至法院。
法院經S公司申請委托淮安市財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合同內因變更增加或減少的工程、合同外增加項目的工程,以及涉案工程的建筑材料、人工工資調差等進行司法鑒定。關于人工工資調差一項,鑒定意見為2,887,654元(其中包括人工工資、稅金和工傷 保險費,未計算管理費和利潤)。
D公司認為,合同約定人工調差只計取稅金和工傷保險,不應計取其他費用,包括直接支付給工人工資調差547,2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遵循合同約定。涉案工程價款人工單價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調差。人工費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為直接支付給工人的工資,間接費用包括管理費、利潤、稅金、保險等費用。本案合同中并未約定不計取直接費用,且不計取該費用危及工人利益,故應按照相關規定計取直接費用。鑒定報告計取直接費用,并按合同約定計取間接費中的稅金和工傷保險兩項費用,并無不當,對D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律師點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格結算的,如果建筑材料價格或者人工費用的上漲等施工成本的變動沒有超出固定價格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當事人請求調整合同價款的,難獲法院支持:如果成本變動超出了固定價格合同約定的包干風險范圍,承包人可以成本變動為由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來源:網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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