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SY建筑公司承建FG公司的廠房建設項目,承發包雙方于2010年2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標工程量清單顯示工廠A、B、C、D號倉庫各應制作144米長的運輸車坡道欄桿,合計576米。SY建筑公司基于前述工程量投報項目綜合單價。后經FG公司研究,決定取消C、D號倉庫的運輸車坡道欄桿。SY建筑公司按FG公司指令取消了前述部分工作內容,結算過程中,SY建筑公司提出FG公司的取消指令造成坡道欄桿工程量大幅度減少,要求重新核定坡道欄桿工程項目單價。FG公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單價計價形式為由拒絕,承發包雙方發生爭議。
實際上,由于清單單價在投報時是基于已知的工程量,在工程量發生大幅度變化的情況下,確實將導致承包人投報的原單價不再適用。在各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都有針對此問題的單價調整機制。例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第4.0.9項第2款規定: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第4.7.5項規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費應予以調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6.2項則以公式的方式列出了更加具體的工程造價調整方案: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條規定的工程量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1)當Q1>1.15Q0時,S=1.15Q0xP0+(Ql-1.15Q0)xP1;(2)當Q1〈0.85Q0時,S=Q1xPl式中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報的綜合單價。可見,在工程量大幅度變化的情況下調整原有綜合單價系清單計價規范的慣例。如果承發包雙方明確將調價機制納入施工合同條款,或約定適用任一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承包人的調價請求是合理的。最終,由于發包人提出該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確約定價格調整機制,經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咨詢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后,按造價咨詢公司的建議,承、發包雙方最終達成合意,參考《2013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基于坡道欄桿項目的工程量大幅減少的原因參考市場價格而核定了新的綜合單價。
在此,筆者需要提示讀者注意的是,如此類情形涉訴或進入仲裁的,除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調價機制有明確約定或約定工程適用《2013清單計價規范》,即可能通過援引《2013清單計價規范》的方式為調價事項找到具體依據,否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前提下,發包人、承包人的類似調價請求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支持的可能性較低。
律師點評
在建設工程訴訟、仲裁中,發、承包人要求進行單價調整是一種極為常見的情形,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為工期、工程量的變化常會導致發、承包人先前議定的價格無法適用,觸發發包人或承包人的調價意圖。
簡單打個比方,一個廚師租賃了一個烘焙店做面包,除了面粉、黃油這些投入到面包實體中的材料外,廚師還要承擔烘焙店的租金,其中面粉、黃油的消耗必然與制作面包的數量掛鉤。但無論制作面包的數量是多是少,烘焙店的租金是固定的。相應地,當制作面包數量多的時候,由于租金的攤銷,每個面包的成本會下降,當制作面包數量少的時候,每個面包的成本會上升,工程中亦然D在本案中,承包人投報的價格是針對既有工程量的單價,在工程量下降時,由于固定成本不變,每一單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將會上升,而當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數量時,就會造成原有單價無法覆蓋相應的單位成本,觸發承包人的調價需求。因此,完善成熟的建設工程合同通常會將工程量的大幅度變化作為單價的調整因素,以便在工程量發生變化時能夠妥善解決發、承包人的調價需求,維持既有合同的穩定性。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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