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問題
QUESTIO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明確了,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實踐中,施工方向發包方提出的索賠費用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呢?
裁判觀點
MAIN IDEA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第1條第1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案涉索賠額具體構成屬于實際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稅金等,并不屬于因發包方違約導致的違約金損失,施工方對此應當享有優先權。
案情概要
THE CASE
1. 合同簽訂情況。2010年5月7日,案涉雙方簽訂《施工合同》;2010年6月23日,雙方簽訂《施工合同補充協議》;2012年1月25日雙方簽訂《總承包合同》;2015年5月18日,案涉雙方簽訂《補充協議》。2018年7月9日,蘇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向新蘇公司發出2012直60號通知書,批準案涉工程直接發包。
2. 合同履行情況。2012年1月25日合同簽訂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于2012年正式進場施工,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停工。《補充協議》簽訂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復工。2016年3月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逐步退場,僅在現場留有少量人員。
3. 起訴情況: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一審訴請為:1.請求確認雙方合同已經在2017年11月2日解除。理由為,由于新蘇公司嚴重違約,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而且已經向新蘇公司公證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新蘇公司已經簽收;2.判令新蘇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20,000,000元;3.判令新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000,000元(以每期應付款欠付的數額為基數,自支付時間屆滿之日起算,按照年利率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起訴之日);4.判令新蘇公司支付工程索賠費用50,000,000元。
裁判理由
REASON
關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及優先權的范圍
新蘇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未經竣工驗收,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優先權。即使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享有優先權,因索賠損失屬于新蘇公司違約導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規定,索賠損失不應納入優先權范圍。
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則認為,案涉工程由于新蘇公司資金鏈斷裂而停工,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提供了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項的驗收手續,應認定質量合格,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有權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案涉索賠額具體構成屬于實際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稅金等,并不屬于因新蘇公司違約導致的違約金損失,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應當享有優先權。
關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權。一審法院認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涉案項目尚未完工,但地下室4層全部分部分項驗收已完成,主樓1-18層主體結構、砌筑分部分項驗收已完成,主樓19-34層檢驗批、隱蔽工程已質量驗收,對于19-34層未能完成分部分項驗收的原因,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亦提供了合理解釋。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已經初步證明已完工程質量無缺陷,新蘇公司方并無任何相反證據證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工程質量不合格,亦未申請對已完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因此應當認為已完工程質量合格。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有權主張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關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索賠金額應否納入優先權范圍。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與已經失效的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相同。而住建部、財政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第1條第1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本案中,鑒定報告所確認的2015年5月18日之前的索賠根據當事人約定未作調整,2015年5月18日之后的索賠具體構成屬于實際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稅金等,故一審法院認為,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對鑒定報告確認的2015年5月18日之后的索賠金額享有優先受償權。2015年5月18日之前的索賠中,關于工程款拖欠產生的利息5,195,400元,則不應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案件索引
INDEXES
最高人民法院《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蘇州新蘇企業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民終1263號;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9日;審判人員:杜微科 薛貴忠 李紹華]
來源 | 建筑房地產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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