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2011年8月5日,鄭州華東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鄭州華東公司)與北京市亞太安某有限責任公司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安鄭州分公司)簽訂鄭州華豐(酒店)辦公家具采購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包內容為:亞太安鄭州分公司承包鄭州華東公司的鄭州華豐 (酒店)辦公家具采購中心消防工程;本工程消火栓、滅火器、噴淋、報警廣播、應急照明安全出口、屋頂水箱制作及安裝、水泵房設備采購及安裝均由亞太安鄭州分公司承包施工,印包工包料、包檢測費用、驗收通過、包質保期內維修服務。工期:開工日期為2012年8月10 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9月5日。安全文明施工:亞太安鄭州分公司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及原告、監理單位制定的《施工現場管理辦法》以及(監理大綱》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條例施工,采取保障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在本次施工中不發生輕傷以上的安全事故;亞太安鄭州分公司應承擔安全施工的全部責任,其須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在施工中因其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合同履約保證約定:亞太安鄭州分公司在施工中必須搞好安全防護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若因其原因發生一件輕傷以上的安全事故,其全部承擔事故所造成的所有費用。
2012年8月20日,亞太安鄭州分公司雇傭人員胡二耀(男,23歲)在消防工程施工時從架子上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2012年8月28日,經雙方協商,死者家屬同意亞太安鄭州分公司一次性賠償其53萬元,但亞太安鄭州分公司未按約定時間付款,導致死者家屬圍堵鄭州華豐鋼鐵物流園工地。后鄭東新區政府派出工作紹出面解決,鄭州華東公司根據死者家屬與亞太安鄭州分公司達成的53萬元賠償協議,鄭州華東公司同意按照死者家屬與亞太安鄭州分公司達成的口頭賠償協議,先行墊付53萬元的工亡賠償金,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喪葬樸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一切相應賠償及費用;鄭州華東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該賠償款;鄭州華東公司付款后即獲得死者家屬對亞太安鄭州分公司就胡二耀因工死亡事宜所擁有的一切相應賠償權利,鄭州華東公司持本協議及墊付賠償款的證明材枓,有權依法向亞太安鄭州分公司追償。鄭州華東公司墊付53萬元,死者家屬胡民義、陳美花、張景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今收到鄭州華東家具有限公司代付胡二耀傷亡賠償款530000元”。
鄭州華東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北京市亞太安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安公司)支付其墊付的53萬元賠償款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州華東公司與亞太安鄭州分公司簽訂的鄭州華豐(酒店)辦公家具采購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其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中明確約定:亞太安鄭州分公司在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條例施工,采取保障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在本次施工中不發生輕傷以上的安全事故。若因其原因發生一件輕傷以上的安全事故,其全部承擔事故所造成的所有費用。胡二耀在施工過程中墜落死亡,無論是觸電死亡還是從架子上墜落到地面摔傷后死亡,胡二耀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龍太安鄭州分公司作為胡二耀的雇主,其都應當及時承擔賠償責任,積極、主動向死者家屬做出合理賠償。亞太安鄭州分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口頭賠償協議,但不予履行,鄭州華東公司為避免矛盾激化,保持社會穩定,在相關部門協調下.依照該協議向死者家屬先行支付賠償款53萬元,系鄭州華東公司的代付行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條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亞太安鄭州分公司系亞太安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責任應由亞太安公司承擔。故鄭州華東公司因該事故墊付的53萬元賠償款應由亞太安公司予以賠償;同時支付自2012年8月31日始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律師點評
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設中應屜行的法定義務。承包人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亊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作業人員未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能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引發安全事故并導致發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有權提起本項索賠。但須注意,如發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足夠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作業環境或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施工所需費用的,則可能喪失提起索賠的合理性基礎。
來源: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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