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2011年7月2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花園洋房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1.8億元;開工日期為2011年7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8月30日;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土建、安裝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總包管理費為合同總價款的1%;B公司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應向A公司支付1萬元違約金。
A公司在與B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以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C公司為A公司某花園洋房樁基礎工程施工單位。2012年7月27日,在A公司要求下,B公司與C公司簽訂《樁基礎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由C公司承建A公司某花園洋房樁基礎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150萬元;開工日期為2011年7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1年8月20日;質量標準為合格。
《分包合同》簽訂后,C公司開始進場施工。C公司定位放線出現偏差導致多處樁位置偏移設計要求近40cm,監理單位檢查發現此情況后通知A公司。A公司與設計單位協商后決定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擴大承臺面積以增加基礎承載力。因承臺面積擴大導致B公司增加施工費用12萬元,延誤工期15天。B公司于承臺施工完畢后向A公司提交洽商變更費用報審表及工期順延申報表,申請增加承臺施工費用及順延因承臺設計變更而延誤的工期,但A公司未予批準。A公司認為,B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C公司施工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向A公司交付質量合格的工程。C公司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致使A公司不得不變更設計,由此增加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均由B公司承擔。
2012年11月30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A公司與B公司無法就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達成一致,B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向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價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剩余工程價款中包括承臺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12萬元。
A公司提起仲裁反請求,要求B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92萬元。
關于B公司增加的承臺施工費用及因承臺設計變更延誤的工期。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分包合同》雖由B公司與C公司簽訂,但C公司系A公司通過招標確定的涉案樁基礎工程施工單位,為A公司指定分包單位。A公司發生承臺設計變更是因C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所致,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第3款的規定,A公司應承擔60%的責任,并在其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B公司因承臺設計變更而增加的施工費用。同時,A公司過錯責任對應范圍內的工期應予順延。B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其已收取總包管理費,應對涉案工
程進行監督管理。B公司未盡監督管理義務應承擔40%的責任,其過錯責任范圍內增加的承臺施工費用及延誤的工期應由其自行承擔。
律師點評
實踐中,因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況大量存在,總承包人如欲避免就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擔責任,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第3款的規定,需證明發包人存在指定分包且其對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已履行監管職責,不存在過錯。因此,總承包人應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收集保存可以證明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證據材料,如發包人通過招標確定指定分包人、發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等證據材料。除此之外,總承包人應督促指定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工期施工,在指定分包人違法或違約時及時通知發包人。對發包人而言,為確保工程質量,且避免就工程質量承擔責任,應盡量減少指定分包人情形的出現。同時,需提醒發包人注意的是,《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后,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還可能被記入單位信用檔案,影響其社會信譽,甚至影響其質量監督、施工許可手續的辦理等。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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