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最高法民申491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銀河公司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葫蘆島銀行與銀河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與虎園路營業部簽訂書面的委托交易協議。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在虎園路營業部辦理了資金賬戶和證券交易賬戶。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將資金匯入上述賬戶,虎園路營業部隨即完成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為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購買了國債。當案涉部分資金到期辦理展期時,虎園路營業部融資買入國債并于當日賣出,打出購買國債交割單,交付給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2004年9月,葫蘆島銀行清產核資時,葫蘆島銀行委托遼寧中智會計師事務所向虎園路營業部查詢該行是否在虎園路營業部存在購買3.7億元國債資金,虎園路營業部在《企業詢證函》“數據證明無誤”處蓋章。從形式上看,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已實際委托虎園路營業部通過買賣國債進行理財。
其次,一方面,國債交易并非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追求的經濟目的。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葫審刑初再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的認定在案涉交易發生之前,案涉個別信用社曾通過莊大川介紹,在海通證券北京某營業部經營“一比一”資金配比模式的國債項目,收回本金并獲得8%的高額利息。該刑事案件偵訊活動中訊問筆錄記載了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其他證券公司開展過類似業務。并且葫蘆島市商業銀行(葫蘆島銀行更名之前)多次召開過行長辦公會,主動介入并積極協調下屬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撥和使用,討論作出決策。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明知國債收益不能達到8%左右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實現并獲得與國債收益不符的高額回報的行為足以說明國債交易并非其真實經濟目的。另一方面,雙方在訴訟中的行為也說明國債交易并非雙方真實目的。葫蘆島銀行在上訴中認可一審判決認定的案涉交易性質構成以委托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并強調借貸關系系同業借款。銀河公司在訴訟中也一直主張代理國債交易是表象,實質上是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將案涉資金交由莊大川從事炒股。
最后,根據雙方交易事實,案涉交易構成借貸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向虎園路營業部共計撥付資金6.1億元,虎園路營業部共向案涉七家信用社返還購國債款本金2.4億元,虎園路營業部在案涉七家信用社的資金匯入之后,向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支付相對固定的資金回報。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案涉交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在實質上構成借貸關系。
基于上述分析,原判決認定葫蘆島銀行和銀河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構成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事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2112號
(一)關于案由確認的問題。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本案中,馬晨與馬清文在《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書》中雖然有關于資金的定向使用、配套保證金、專用賬戶資產總額監控及強行平倉等內容的約定,但是該協議第八條明確約定:“甲(馬清文)乙(馬晨)雙方商定,委托期滿,乙方保證受托管理資產的收益按受托資金年固定回報率為百分之十二計算……。”即委托人馬清文將資產交由馬晨進行投資管理,受托人馬晨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無論盈虧均保證馬清文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或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馬晨負責。可見,馬晨與馬清文在《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書》中約定了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符合借貸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該協議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的情形,一、二審判決將本案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并無不當。此外,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馬晨與馬清文就專用資金賬戶查封的750萬元資金達成和解,雙方關于《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書》履行問題的相關糾紛已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得到解決。故本案案由的確認,對馬晨與馬清文之間權利及責任的認定,不再產生實體上的影響。因此,馬晨以一、二審判決確定案由錯誤為由請求再審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觀點主編:茆榮華
來源: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2冊)
1.若委托理財合同約定保底條款的情況下,委托理財的風險性和收益不確定性的特點消除,此時其與民間借貸極易產生混淆。實踐中認定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往往具有以下的特征:
(1)委托理財協議僅約定支付的金額、還款時間、本金的收益比例等內容,并未就委托理財的具體事項進行約定;
(2)委托理財協議僅約定到期后受托人需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和固定利率的收益,對超出約定利率之后的收益分配未作約定,對本金減損后的承擔問題未作約定;
(3)委托人在協議期限內未就受托人的行為作出指示性要求,對受托人如何利用其提供的資金不作過多干涉。
2.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人請求受托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托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托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并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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