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志偉與襄陽市前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法院未查明案涉實際借款數額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高息的情況,即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予以確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精神相悖。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再審焦點問題是:(1)曾志偉向前方公司實際出借款數額如何確認;(2)(2008)襄中民三終字第326號民事調解書應否撤銷。
(1)曾志偉向前方公司實際出借款數額如何確認的問題。
曾志偉申請再審主張其向前方公司實際出借款數額為1300萬元的依據為,案涉借條由前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反映的內容能夠與《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相互印證,故足以證明曾志偉的主張。對此,本院認為,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本案中,對于案涉借款協議及借條約定借款1300萬元中的600萬元,曾志偉主張已以現金方式支付。經審理查明,就具體交付時間問題,曾志偉的委托代理人于湖北高院再審庭審中陳述稱,該600萬元現金支付不是在借款協議及借條簽訂的當天,而是在700萬元轉賬之后。就款項交付細節問題,本案原再審期間,曾志偉陳述為該筆借款是委托其妹妹曾珍辦理,交易細節不清楚。本院再審庭審中,為證明借款現金部分的來源、交付等與本案爭議焦點相關的事實情況,曾志偉申請自然人王俊忠及曾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王俊忠當庭陳述:“……我是聽李漢昌和曾志偉說有現金交易”“打借條時我在場,現金交易就不太清楚了”。曾珍當庭陳述:“(600萬元現金交付)是在簽訂協議那天”“(關于600萬現金來源)350萬元是我哥找我借的,250萬元是從陳蘇均那里借的”“350萬元就是放在家里的現金,當時正在離婚”。本院認為,綜合上述庭審查明事實及證人出庭作證情況分析,第一,關于訟爭600萬元現金的交付時間,曾志偉的委托代理人于湖北高院再審中自認的事實與本院再審庭審中曾珍陳述的事實明顯不一致,不僅時間相左且相互矛盾。第二,關于訟爭600萬元現金來源問題,曾珍自述350萬元為其自有資金,其借予曾志偉用于本案借貸現金支付。而曾志偉于再審庭審中向本院新提交證據兩份:“中國農業銀行襄陽新華路支行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關于曾祥國的銀行水單”及“天門市東湖村村民委員會2013年9月24日出具的曾祥國與曾志偉、曾珍系親兄妹的證明”。該兩份書證的“證明對象”欄載明:“曾祥國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截至2007年2月9日余額有約320萬元。該賬戶在2007年1 月5日至2007年2月9日期間取現約320萬元。曾祥國與曾志偉是親兄弟關系,曾志偉向前方公司提供的部分現金系由曾祥國最終提供”。上述曾志偉新提交證據所指向的320萬元現金的實際所有人為曾祥國,其與曾珍當庭自述的該筆現金來源為己的證言為截然相反的兩種主張。換言之,該兩份曾志偉就訟爭借貸現金來源提供的書證與曾珍就同一事實向法庭陳述的證言內容相悖事實相抵,其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關系均值得懷疑。第三,關于訟爭600萬元現金的交付細節問題,證人王俊忠明確陳述,僅是聽聞并不清楚。同時,因曾珍曾在本案多次庭審中均旁聽了本案的法庭審理,在襄樊中院二審及本院再審申請審查過程中亦是作為曾志偉的委托代理人參與了開庭審理及詢問等訴訟活動。根據《證據規定》第五十八條關于“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的規定,曾珍已喪失證人的獨立法律地位且與本案訴訟結果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故曾珍關于由其獨自與李漢昌完成現金交付的庭審自述不能作為確定本案借貸事實發生的證據予以采信。
綜上本院認為,綜合對全案證據證明力的判斷,本案借款協議及借條關于高額無息借款本金的約定,與正常民間借貸交易慣例不符。在借款人不予認可且已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形下,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現經本院再審審理查明,曾志偉作為出借人,不能就借貸資金來源、支付時間及順序、具體支付方式等涉及現金借貸關系是否實際發生的案件主要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舉證證明,且就其訴請主張存在諸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庭審陳述及證據出示,對此,曾志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曾志偉關于其與前方公司之間存在1300萬元民間借貸關系的主張,事實依據不足,不能成立。湖北高院再審判決綜合案涉借款支付證據、借款發生時間及借款協議約定內容,認定1300萬元并不全是借款本金,曾志偉未能提供證據證明600萬元現金已支付,本案實際借款數額為700萬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2)(2008)襄中民三終字第326號民事調解書應否撤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前述本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未查明案涉實際借款數額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高息的情況,即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予以確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精神相悖。曾志偉關于該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主張,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應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再審判決關于依法撤銷(2008)襄中民三終字第326號民事調解書的認定,于法有據,本院亦予維持。
【導讀】:民間借貸案件中,常常會有大額現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訴訟中往往以沒有實際收到借款為由進行抗辯,在出借人不能補強證據的情況下,往往會敗訴。若是真實的借貸關系,那么你的鈔票可能就打水漂了!!! 【案情概要】 原告劉某訴稱借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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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并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4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則,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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