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的區別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不同之處表現在: (1)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最基本的途徑有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兩種,但是這兩種爭議有哪些區別呢? 1.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調解文書不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調解成功后制作的是調解協議書,這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協商。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成功后制作的是調解書,是一種公權力對私權利的認定。 2.調解文書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調解協議書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公章后生效。而調解書經勞動爭議仲裁員簽字并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員公章后,......
1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 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四章54條。與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相比,明確了勞動調解、仲裁的法律規定,從程序和實體上更好地保護了勞動者權益,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新規定。 一、勞動仲裁適用范圍擴大...
勞動糾紛 在日常生化中,我們都知道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屬于弱勢地位的人們,在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的需求就是為了工資,那么如果遇到一些企業克扣工資,故意辭退等都會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么對此很多人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機構在開庭仲裁前,應該先行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機構在開庭仲裁前,應該先行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
經普通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如果是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是什么?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
【裁判要旨】 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協議履行完畢后,在調解協議未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情形下,勞動爭議仲...
您好!處理方式如下: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