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轉讓完成后
股東應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但實踐中,往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
并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這樣的行為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本期小編針對此問題
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法信 · 裁判規則
1.股權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河南省申發飲食有限責任公司訴河南大學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要旨:(1)合法的股東會決議應當包括決議的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行為違反《公司法》關于股東會召開程序的規定,其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且該決議應認定為無效。股權轉讓協議的認定應以股東意思自治為原則,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上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根據《公司法》規定,工商過戶登記僅為所有股權轉讓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經工商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協議雙方仍應依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案號:(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3輯(總第69輯)
2.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不影響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確定——股東王鳳英訴岑春林等應依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在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案
案例要旨:股權轉讓未規定為企業法人需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事項,也即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情形,故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不影響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確定。
案號:(2000)寧經終字第 541 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3年第1輯(總第43輯)
3.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未辦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上海物貿公司訴黃建國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未辦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要求返還轉讓款案
案例要旨:對于股權轉讓協議,法律并無必須登記才生效的規定,故協議應自成立時生效。因此,當事人嗣后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因股權轉讓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故該股權轉讓行為原則上對公司以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響對股權轉讓各方的法律效力。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1年第3輯(總第37輯)
4.股權轉讓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轉讓股權的事實和效力——林國春等訴龍巖南亞建材機械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案
案例要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若股東會議決議系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實上決議也得到了實際履行,股權轉讓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屬附隨義務,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轉讓股權的事實和效力。
案號:(2003)龍新經初字第299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4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5.未經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北京某影視有限公司訴張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商登記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對股東身份及所持股權進行登記,其性質屬于宣示性登記,具有公示和外觀功能。未經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行為,并不會導致股權轉讓無效,只是該轉讓行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權轉讓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未經工商登記,應屬合法有效。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典案例分類精解:公司法疑難案件卷》,朱江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6.工商管理部門未予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效力——香港永昌利實業發展公司訴裴某霞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商管理部門未予變更公司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作關系的成立。股權轉讓人不能以股權受讓人未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為由否認股權轉讓合作事由,但未經登記的股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號:(2003)贛民四終字第1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觀點集成》,朱樹英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法信 · 司法觀點
1.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受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影響,應確認受讓人為公司股東
實踐中,由于多種原因,股權轉讓后公司怠于申請變更工商登記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形下,受讓人能否被確認為股東?對此問題,筆者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股權轉讓達成的合意,因此,首先應適用合同法的固定判斷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而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并未就股權轉讓合同作出需經批準或登記生效的規定。
因此,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不應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應自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所謂的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屬于股權轉讓后公司的法定義務,要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司法意見中也采用了此觀點,在其《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中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工商登記只是股權變更的公示方式,不作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綜上,筆者認為,股權轉讓后,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股權確認糾紛,如無其他無效情形,當事人僅以沒有變更工商登記予以抗辯的,不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應確認股權受讓人為公司股東。
(摘自《公司案件審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3頁。)
2.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后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變更的公示。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上述規定將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對抗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注:本觀點中的《公司法》第33條已被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條】
(摘自《公司訴訟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金劍鋒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30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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