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沈某實習期內駕駛大型客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壞,致張某受傷。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職工,發生事故時系從事的職務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商業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職工,發生事故時系從事的職務行為,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二審認為,商業險條款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免除保險公司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改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在諸多車輛保險糾紛案件中,對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往往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只有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免責條款才發生法律效力。這就要求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員必須詳細介紹保險產品的特點,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充分明確說明,手續必須規范、完備。投保人對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說明,合理投保,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理賠中的爭議。
【案情】 2005年5月23日,投保人公司向保險人公司投保。在保險人提供給投保人的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欄打印載明: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內容填寫屬實,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就該條款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
【案情】2018年5月7日18時許,孟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清豐縣某路段,與同向騎行兩輪電動車的杜某相撞,致杜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某無責任。孟某所駕車輛在被告長...
裁判要旨案例索引 基本案情法院裁判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爭議問題: 1、準駕車型不符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1)對國務院《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應當根據立法本意進行解釋。參照2006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保監...
裁判要旨保險人主張免責,應就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事故發生時免責事由的發生以及免責事由與保險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完成舉證責任后,其主張才成立。案情2015年3月,原告保通公司為豫HC4468號車在被告聯合財險處投保了交強險...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1日,在公路上,一微型轎車與一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受傷,王某某駕駛微型轎車肇事逃逸。交警部門認定,微型轎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微型轎車的車主為李某,王某某系雇用司機。李某在平安保險某...
肖律師所駕駛的車輛在人保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100萬的商業險,假設有一天,肖律師醉酒駕駛導致兩人死亡,交警認定肖律師承擔全部責任。問題:肖律師的保險公司能替他承擔賠償責任嗎?結論:醉酒駕駛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情形,但并不直接產生保險公司免賠的法律...
編者按案 情評 析 保險公司應注意兩方面問題 1.保險公司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時需履行提示義務。 禁止性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均為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公民對其有了解的基本義務,一般較易理解,具...
持增駕A2駕照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合理?日前,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2019年9月,王某持增駕A2駕照在實習期內駕駛一輛半掛牽引車與案外人周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王某在事故中受傷(左臂肩以下...
購買保險時如果留心看條款,總能發現一些“免責條款”。 如果“免責條款”中列明的情況真實發生了,那么保險公司是不會對你進行的理賠的。但是,“免責條...
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的表現形式 1、單獨的告知函,并請投保人簽章確認 2、在保險合同中設置告知的確認條款或聲明條款,內容是保險人已經就免責內容進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說明: (1)免責條款提示字體大于其周圍文字的字體; (2)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