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爭議問題:
1、準駕車型不符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1)對國務院《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應當根據立法本意進行解釋。參照2006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保監會編著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釋義》一書第58頁就“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明確解釋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是指:1.無駕駛證。2.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3.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非有效駕駛的情況。”
(2)最高院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第1款第1項就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進一步解釋并明確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而本案準駕車型不符顯然屬于“駕駛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
(3)我國政府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均明確指出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的范疇。如2005年12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國法秘函【2005】436號)明確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駕駛證,經考試合格,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
2009年6月2日,中國保監會《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327號)進一步強調:“在實務中,‘未取得駕駛資格’包括駕駛人實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情形。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的相關規定,駕駛人需要駕駛某種類型的機動車,須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的準駕車型資格,因此,實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應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據此,準駕車型不符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即“無證駕駛”。
2.保險人將無證駕駛等法律禁止事項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1)根據最高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本案太平洋保險公司南城支公司在投保單“保險人特別提示”欄用黑體加粗字體提示投保人:“請認真閱讀本投保單所附的保險條款”,同時在“投保人聲明”欄中同樣用黑體加粗字體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并在保險條款中就免責條款用加黑突出標注,又在保險單“明示告知”欄中再次提示投保人“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據此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已就涉案免責條款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2)根據最高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本案投保人興達物流公司已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中蓋章確認:“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申請投保并同意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據此,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就涉案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興達物流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免責條款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并應當以此作為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合同依據。
(3)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禁止事項,根據最高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保險公司對于納入保險合同免責事項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僅負有提示義務,無需明確說明。具體到本案,無證駕駛的免責條款,太平洋保險南城支公司只需向投保人興達物流公司履行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即生效。
(4)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6號)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情形,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可適當減輕但不得免除:……(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規定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條款,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等。”具體到本案,因駕駛人龔XX涉及無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且投保單中有投保人興達物流公司簽章確認太平洋保險南城支公司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興達物流公司作為專業的汽運公司,其應當知曉哪類貨車需要持哪類駕駛證方能駕駛,更應知曉法律禁止無證駕駛行為。鑒于商業三者險合同已明確約定準駕車型不符不屬于保險責任,且太平洋保險南城支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涉案免責條款對各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原審判決認為太平洋保險南城支公司僅就免責條款加粗加黑,而未單列提示,故未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程度,我們認為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必須單列免責條款才構成“提示”,對免責條款進行與普通條款不一樣的加粗加黑同樣構成“提示”。對此,二審法院的司法觀點恰恰證明了這一點。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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