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認定債權轉讓是否有效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情簡介:如何認定債權轉讓是否有效,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A公司認為B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窩工損失,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B公司依約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窩工損失共計23213450元;(2)由B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及律師費用等全部訴訟費用;(3)A公司對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債權轉讓有效
法院認為:B公司與三公司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三公司將合同債權轉讓給A公司,并向B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系轉讓人與受讓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依法認定有效。A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應享有的合同債權。由于**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B公司與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決算,A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債權數額并未確定;對于B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三公司與B公司也說法不一,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委托C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進行鑒定,該鑒定結論已經雙方當事人庭審質證,依法應予確認。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取得了向B公司請求支付相應工程款的權利。轉讓行為發生時,三公司的此項債權已經形成,債權數額后被本案鑒定結論所確認。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債權轉移通知書》后,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法律、法規亦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毋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的規定,本院確認涉案債權轉讓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讓三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及從權利。B公司雖然主張涉案債權依法不得轉讓,但并未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故對B公司關于三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款具有優先受償性質。A公司基于受讓債權取得此項權利。鑒于該項建設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遲延履行,A公司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從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時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起訴訟,故不應認定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已超過6個月。對于B公司關于A公司已超過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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