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于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稅”行為存在著必然因果聯系。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稅”。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后,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后;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后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于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盡管采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里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于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范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欠稅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于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為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于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l、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后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本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l、客體要件不同、本罪為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為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抗稅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則是公開的,
3、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 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 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九條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已失效)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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