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征稅的稅務人員。這里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于依法征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于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l、抗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征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淪處。
2、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里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借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系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并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于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稅與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于,第一,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并不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并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采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于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并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于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于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征稅款的界限。錯征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征稅對象、征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征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征卻多征以及重復征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征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稅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稅罪必須是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其不同之處在于:
l、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于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于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同。抗稅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稅收征管任務的稅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范圍較廣,前者屬于后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征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征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 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八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33號
為依法懲處偷稅、抗稅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概念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
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概念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概念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
概念 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逃避追繳欠稅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概念 拒傳軍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的行為...
概念 私放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戰場紀律,對被俘的敵方人員擅自放走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