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傳軍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軍令是部隊執行軍事任務的依據,保證準確、及時地傳遞軍令,是爭取作戰勝利的必要條件。拒傳、假傳軍令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各級首長對部隊的指揮,破壞作戰指揮秩序,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拒傳、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軍令是指與部隊軍事行動有關的命令,如人員配備,部隊設防,擔負的戰備任務,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受領作戰任務,部隊開進、集結,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戰斗編成,協同計劃,保障方案等命令。拒傳軍令是指有條件傳遞軍令而拒絕傳遞軍令。如果確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如聯絡中斷等,無法及時傳遞軍令,不能認為是拒傳軍令。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假傳的軍令既可以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實的軍令;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編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為人明知別人編造或者篡改后自己仍然予以傳遞的。拒傳軍令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假傳軍令是作為的行為方式。
拒傳軍令和假傳軍令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拒絕傳遞真實軍令的同時反而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并罰,只定一個拒傳、假傳軍令罪。
無論是拒傳軍令還是假傳軍令的行為,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如干擾作戰部署,貽誤戰機,影響作戰任務的完成;或使敵人有可乘之機,致使部隊遭受不應有的傷亡等。對我軍作戰利益所造成危害的大小是定罪量刑時應考慮的重要情節。行為人雖然拒傳、假傳軍令,但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可按違反軍紀處理。“致使戰斗或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人員傷亡較大;重要武器裝備損失較多;致使關鍵性戰斗失利或影響戰役全局利益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信、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于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罪。假傳軍令罪由于在客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虛構軍令并加以傳遞,所以其犯罪主體并不限于特定的人員,除了與拒傳軍令罪相同的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外,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假傳軍令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拒傳、虛傳軍令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拒不傳遞軍令時,是否希望阻止有關部隊和人員執行該命令,或者傳遞虛假的作戰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執行,都不影響對其拒傳、假傳軍令的主觀故意的認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傳命令罪和假傳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對于因過失而錯傳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玩忽軍事職守罪懲處。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于: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布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布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于: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夸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于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發虛假命令,其目的在于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后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斗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布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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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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