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客體要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斗概則》把進行戰斗動員和戰場宣傳鼓動作為戰時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要求講清我軍作戰的正義性,戰爭形勢和戰場情勢,戰斗任務和完成戰斗任務的意義、要求、有利條件和困難,以及克服困難戰勝敵人的辦法,以提高官兵執行戰斗任務的自覺性,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統一作戰思想,激勵戰斗意志,使部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軍人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造成官兵思想混亂,情緒動蕩,士氣低落,斗志渙散,破壞了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最終將導致軍心動搖,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行為人自己編造虛假的情況,在部隊中散布,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 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如果是行為人將道聽途說的內容不負責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認定為造謠。行為人所散布的內容必須是虛假的,而且是與作戰有直接關系的,如夸大敵人的兵力和裝備優勢,虛構敵方的戰績和對我方不利的戰況等。如果行為人所散布的內容確屬實情,即使對我軍不利,也不宜認定為造謠。如涉及泄露軍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動搖軍心是造謠惑眾的內容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為人制造并散布的謠言足以動搖軍心,不論是否已經產生了動搖軍心的實際后果,如引起部隊混亂、指揮失控,人員逃亡等,均應屬于造謠惑眾,動搖軍心。行為人散布謠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開場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傳播;可以是口頭散布,也可以通過文字、圖像或其他途徑散布。只要是將謠言讓他人知道,均屬于散布謠言。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主體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說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受獎,通過造謠惑眾,達到泄憤、報復。如果行為人是基于危害國家安全目的,或勾結敵人造謠惑眾的,則不構成本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消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后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并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布,散布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后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系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于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在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的行為。凡戰時涉嫌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關于戰時造謠惑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戰時造謠惑眾罪及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之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造謠惑眾”,是指在戰時,行為人捏造事實,制造謊言,并在部隊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為。這里規定的“動搖軍心”,是指行為人通過造謠惑眾,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思想不穩定的行為。散布謠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開場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傳播,可以是口頭散布,也可以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絡或其他途徑散布。
(二)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何時為戰時,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已有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在客觀上起著幫助敵人,削弱我軍戰斗力的作用,影響部隊的作戰,嚴重危害軍事利益,必須依法懲處。
(三)行為人造謠惑眾的行為必須是針對多數人,并足以動搖軍心或者已造成軍心動搖。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個別人傳播謠言,并沒有在部隊中散布的,不構成本罪。對于在部隊中發牢騷、講怪話,甚至也散布了謊言,但沒有動搖軍心,也不足以動搖軍心的,不能構成本罪,應當加以批評制止。
根據本款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謠言煽動性大,對作戰或者軍事行動造成危害的,在緊急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造謠惑眾的等情況。
第二款是關于戰時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如何處罰的規定。這里規定的“勾結敵人”,是指與敵人暗中串通、配合的行為。對于勾結敵人犯本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里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勾結敵人造謠惑眾,造成部隊軍心渙散、部隊怯戰、厭戰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等情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戰時造謠惑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凡戰時涉嫌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戰時造謠惑眾罪認定: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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