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條第2款),是指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下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是對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于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過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行為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樣,如自傷身體,雇用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偽裝其他身體不合格條件等。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主體一般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區分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暫未收錄相關數據!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概念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
概念 戰時臨陣脫逃罪(刑法第424條),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
概念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條),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政府和武...
概念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9條),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
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是指在戰時情...
概念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刑法第373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唆使、鼓動服役的軍職人員...
概念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
概念 對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刑法第380條),是指戰時有關生產、銷售單位...
概念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3條),是指非軍職人員明知對方是逃離部隊的軍人...
概念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刑法第378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