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刑法第373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唆使、鼓動服役的軍職人員脫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保證部隊滿員,是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任務的需要。煽動現役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斗力,影響了部隊完成各項任務,危害了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指用語言、文字,如面談、發表演說、寄送宣傳材料、散發標語傳單,鼓動正在服役的軍人不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雖經批準而逾期不歸。煽動,是指采用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軍人進行鼓動、唆使、挑撥、勸說、請求、宣傳、利誘、意圖使其按自己的意圖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既可以是口頭的。如當面勸說、電話鼓動或者進行演講、報告、呼喊口號,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軍事、自然災害謠言等,又可以是書面的,如利用書信、電報、電傳甚或是書寫、印刷、張貼、散發傳單、刊物、書畫、大小字報等,還可以是其他諸如電視、錄像、投影、電影、影碟、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等。至于煽動的內容則是使軍人逃離部隊。所謂部隊,既包括人民解放軍部隊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又包括戰時的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所謂使軍人逃離部隊,是指使被煽動之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自己所在的部隊,不要再繼續服役,或者雖經批準,離隊后拒不歸隊,逃避兵役義務,包括不經請假就私自離開部隊,工作調動中離開原單位后不到新單位報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務、休假期滿后不回部隊等。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扒楣潎乐亍保痉▽嵺`中,主要是指戰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煽動指揮人員、作戰部隊人員或者負有其他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多次煽動或者煽動多人逃離部隊的;因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后予以窩藏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等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為,仍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被煽動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為被煽動人找工作,讓其多賺些錢;有的是對部隊不滿,意在瓦解其士氣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說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后,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為了實施武裝叛亂、暴亂或者投亂叛變、叛逃行為,這屬于吸收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或者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第九十一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雇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雇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雇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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