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刑法第376條第1款),是指在戰時,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征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并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它不僅有利于部隊兵員保持年輕力壯和加強后備力量的儲備,而且也有利于在現代化條件下開展人民戰爭和提高戰時快速動員的能力。預備役人員作為人民解放軍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應恪盡軍人職責,積極參加軍事訓練,更應適應戰時需要,積極應召,投入軍事訓練,以轉為現役軍人,擔負作戰任務。如果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不僅侵犯了部隊的作戰計劃和行動,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而且嚴重侵犯國家的兵役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表現在:
l、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于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對預備役人員的征召和軍事訓練是按照國家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它是提高軍隊應戰能力,提高后備兵員軍政素質,實施快速動員的重要保證。預備役人員應盡力履行這種義務,特別是在戰時,更不應以任何借口拒絕或逃避,否則就可能構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轉服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能力訓練的活動。“拒絕征召、軍事訓練”,是指接到征召、軍事訓練通知后,拒不報到或者拒不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是指以謊報年齡、自傷身體、假裝病殘、外出藏匿、找人頂替等方法躲避征召、軍事訓練。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實施了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3、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征召、攜帶武器逃避軍事訓練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根據兵役法規定的精神,“預備役人員”是指軍隊外服兵役的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他們積極履行兵役法所規定的兵役義務,是國家儲備的后備兵源,是戰時動員的主要對象。根據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包括退出現役轉為預備役的軍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高等院校畢業生、專職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預備役士兵包括編入基干民兵組織的人員,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8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9歲至35歲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男性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為國家的征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征召說成是某種另外的活動,欺騙行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后者是軍人。(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后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采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服役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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