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布進人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根據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宣布國家進人戰爭狀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如果國家在非戰爭狀態下,與鄰國發生局部邊界沖突時,該地區的部隊受領作戰任務的,該地區也應屬于處在“戰時”。
這里所說的敵人,是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是直接用于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外供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資,如油料、藥品、建材、器材、被裝、車輛等。提供非用于軍事的物資,不構成本罪。為敵人提供上述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這里所說的敵人,是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武器是直接用于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軍用物資指除武器裝備外供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資,如油料、藥品、建材、器材、被裝、車輛等。提供非用于軍事的物資,不構成本罪。為敵人提供上述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本罪。
1、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故意,且必須具有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予以立案。
2、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3、具有提供武器軍火和其他軍用物資資助敵人的行為。只要實施了資敵行為,不論資敵物資是否已為敵人取得,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對犯本罪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并且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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