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3條),是指非軍職人員明知對方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將其接收、聘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是部隊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各項任務的需要和保證。近幾年來,有的個人和單位置國法軍紀于不顧,煽動、唆使軍人逃離部隊。更為嚴重的是,有的行為人對部隊要求協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勸告置若罔聞,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部隊人員將逃兵帶回,更有甚者,將逃兵予以安置、聘請、收留或另作安排,嚴重影響部隊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斗力,危害了國防安全。
犯罪對象必須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否則也不能構成其罪。軍人,既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又包括戰時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軍人。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自己服役的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或者雖經批準而逾期不歸的軍人。既包括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不構成犯罪的軍人。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雇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雇用,是指以貨幣、物品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有償聘請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為,簡言之即為有償地使用他人的勞動力。其既可以是長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戰時,又可以是在平時,但這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戰時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的;雇用多名逃避部隊軍人的;長期或者多次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的;雇用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軍人的,因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經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因雇用逃離部隊軍人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雇用逃離部隊軍人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等情形。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性質。行為人雇用逃離部隊軍人后,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則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軍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雇用。如果不知是軍人或者雖然知道是軍人但不知道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如誤認為是退役、轉業軍人或被開除軍籍的軍人等,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為了企業或個人利益,有的是想讓被雇傭人多賺些錢,有的則是為了窩藏等。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和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l、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償地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為勞動力;而后者則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使之不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為其提供財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幫助罪犯逃避搜捕、潛往他處隱藏,這種提供資助通常是無償的。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軍人;而后者則必為己經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構成犯罪的軍人,既可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軍人,但不能是沒有構成犯罪包括雖有逃離部隊行為但不屬于犯罪的軍人。如果是出于窩藏故意而雇用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則同時觸犯窩藏罪,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暫未收錄相關數據!
根據本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概念 軍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條),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
概念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采取盜竊或者搶奪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裝...
概念 戰時臨陣脫逃罪(刑法第424條),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
概念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刑法第425條),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擅離...
概念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及非軍人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
概念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
概念 虐待部屬罪,是指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體...
概念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刑法第378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
概念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