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屬罪,是指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體上的摧殘,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官兵一致是我軍政治工作三大原則之一,尊干愛兵是我軍光榮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虐待部屬的行為違反了我軍的宗旨,嚴重破壞了官兵關系和上下級關系,侵害部屬的人身權利,損害部隊的內部團結。所以,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責范圍,不正當地使用職權。虐待的方式多種式樣,如經常毆打、凍餓、體罰、恫嚇、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療、隨意克扣薪金或津貼等。對部屬管理上的簡單粗暴或者在訓練、施工及其他體力活動上提出過高要求,也不應以虐待行為對待。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而致人死亡則是本罪加重處罰的條件。一般的辱罵、斥責及管理教育方法簡單生硬,沒有致部屬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不屬于情節惡劣的虐待部屬行為,不構成本罪,即使個別部屬心胸狹窄,因而自殺或自傷身體、逃離部隊等,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傷亡,如毆打致傷致死,有病不讓治療致使病情惡化而死亡。判斷受虐待部屬傷情輕重,一般依照本法規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虐待部屬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況,是指受虐待的部屬因不堪忍受而自殺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殘,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屬,造成部隊開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亂,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的;戰時虐待部屬,因而致使部隊戰斗力下降,造成戰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屬造成惡劣影響,敗壞我軍聲譽的等。行為人虐待部屬的時間較長、方法多樣,也不構成數罪,不適用數罪并罰,可作為犯罪情節在量刑上予以適當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著職務上的隸屬關系,前者是后者的領導。隸屬關系是根據有任免權限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它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系。確定隸屬關系應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所規定的任免權限為準。隸屬關系必須是同一編制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構成隸屬關系,是本罪成立與否的決定條件。在職務上不構成隸屬關系時,一軍人對另一軍人的迫害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依照本法有關條款予以懲罰,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為人對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則是過失。對可能造成的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卻不是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等罪。
(一)區分本罪與軍人構成的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
1、主體要件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構成隸屬關系的首長,犯罪對象則僅限于與行為人構成隸屬關系的部屬。故意傷害罪為一般主體,軍職人員和一般公民均可構成,而且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關系。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現為經常打罵、凍餓等等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的摧殘、折磨,其結果不僅可能引起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后果,而故意傷害罪一般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其結果是造成被害人身體的組織完整性或者各種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壞。因此,如果部隊的領導人員對自己的部屬不是采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目的采用槍擊、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二)區分本罪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范圍。軍職人員虐待、迫害自己的部屬,手段多種多樣,禁閉也是其中的手段之一。因此,在虐待部屬過程中,間或有非法拘禁行為的,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不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不是出于虐待部屬的目的,也沒有經常虐待、迫害部屬的事實,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或個人目的非法拘禁自己的部屬,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1、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系和部屬的人身權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
2、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為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虐待部屬罪的行為人是有權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居關系,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系,居于一般主體。
4、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2.致使部屬自殺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屬的;
4.虐待傷病殘部屬的;
5.誘發案件、事故的;
6.導致部屬一人多次逃離部隊,或者二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7.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有其他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行為的。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43條規定的。該條規定:“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0條規定:“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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