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虐待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對被我軍俘獲不再進行反抗的敵方人員,實施虐待,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我軍不僅在戰(zhàn)場上歷來奉行寬待俘虜的政策,而且我國還于1956年I1月5日批準加入《關于戰(zhàn)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虐待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虐待俘虜,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虐待的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zhàn)爭或武裝沖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虐待行為一般表現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為屬于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為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fā)生在戰(zhàn)時,也可以發(fā)生在戰(zhàn)后,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zhàn)時犯罪。
只有情節(jié)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為才構成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為導致俘虜自殺、兇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后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虜的行為破壞了俘虜管理秩序,將會對我軍作戰(zhàn)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過失不構成本罪。虐待俘虜的動機多為義憤、敵意和報復心理,不論出于何種動機,情節(jié)惡劣的均構成虐待俘虜罪。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qū)分本罪與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界限。
俘虜也屬于被監(jiān)管的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發(fā)生混淆。其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在犯罪侵害的客體上,虐待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jiān)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這兩種犯罪的對象不同,虐待俘虜罪所虐待的是戰(zhàn)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為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體上,虐待俘虜罪的主體是軍人,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當俘虜因其戰(zhàn)爭罪行被審判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其具有雙重身份,虐待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論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
(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
(四)虐待傷病俘虜的;
(五)導致俘虜自殺、逃跑等嚴重后果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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