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戰時自傷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為了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而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和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我軍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光榮使命。在戰時切實履行自己的軍事義務,是每一名軍人的神圣職責,也是對全體軍人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了履行軍事義務的條件,逃避了軍事義務;而且侵害了全體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斗力,直接危及軍隊的作戰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指有意識地傷害自己的身體。傷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沒有限制規定,因此,對自傷行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論是傷害身體的哪一個部位,是造成輕傷還是重傷,是利用槍擊、刀砍還是其他力法,是行為人自行傷害自己的身體,還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均屬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對于全局性戰爭,戰時自國家發布戰爭動員起,至宣布戰爭結束止;對于局部性戰爭,戰時自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斗動員起,至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撤離戰區戰爭結束止。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法第450條所稱的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范圍很廣,凡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同戰爭有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各種作戰保障活動等。履行軍事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體現,逃避軍事義務則違背了軍人的職責。
逃避軍事義務,具有特定的范圍。一般都是指逃避作戰或者作戰保障行為等,既包括作戰義務,也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護、火線運輸保障等。逃避軍事義務一詞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確的犯意表示,不至于同因走火而過失誤使自己身體的行為相混淆。
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自傷行為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者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是切實查明行為人是自傷還是誤傷。誤傷是行為人因過失而傷害自己的身體,這與戰時自傷罪是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主觀特征不符,因此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自傷的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為說成誤傷。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為人致傷前的表現,致傷的時間和環境,致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致傷后的言行等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認定其性質。
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自傷身體的目的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掩蓋失誤,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如有一名哨兵在站崗時睡覺,致使由其警衛的雷達被敵人破壞。該哨兵為了掩蓋過錯,減輕責任,向自己腿上連開兩搶,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為,但因其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本罪與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
行為人在實施投降、戰時違抗命令、戰時臨陣脫逃、違令作戰消極等犯罪時,可能會采取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罪目的,如行為人在被敵人包圍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放棄抵抗,向敵人投降,或者行為人在部隊向敵人發起沖擊時自傷身體,以此來逃避隨部隊進攻敵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自傷行為與其欲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發生競合。對此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不再定戰時自傷罪,但應將自傷行為作為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戰時自傷罪是指在戰時為了逃避軍事義務,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逃避軍事義務,是指逃避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作戰保障任務等與作戰有關的義務。凡戰時涉嫌自傷致使不能履行軍事義務的,應予立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軍官自傷的,在緊要關頭或在重要崗位上自傷的,以及因自傷身體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概念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概念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刑法第378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
概念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
概念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
概念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刑法第377條),是指戰時非軍職人員故意向武裝部隊提...
概念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
概念 戰時臨陣脫逃罪(刑法第424條),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
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是指在戰時情...
概念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9條),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