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說:
現實生活中,股權代持已十分常見,在公司法層面也受法律保護。現一名隱名股東轉讓股權時利用“陰陽合同”偷逃稅款,顯名股東會因此被處罰嗎?又是否構成逃稅罪呢?此時股權代持協議可以讓顯名股東避免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嗎?
來源 | 小軍家事團隊/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
案號 | (2021)皖04刑終102號
最終結果
1.雖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幫助鮑某代持,但稅務稽查局認為李某存在虛假納稅申報而少繳稅款的違法事實,決定追繳李某少繳的稅款并給予罰款。
2.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幫助鮑某代持,鮑某應作為實際納稅人繳納李某所欠稅款。鮑某至案發時仍逃避繳納稅款,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構成逃稅罪。
基本案情
某藥業公司股東鮑某在該公司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所持股份系幫助鮑某代持。2017年1月,鮑某、李某與殷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鮑某將11.09%股權、李某將40%股權轉讓給殷某,轉讓價格為人民幣7000萬元。同年2月,鮑某持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到稅務局申報繳納稅款,51.09%股份在虛假協議中僅作價326.0506萬元。
2017年9月-11月,稅務局稽查局分別對鮑某、李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查明鮑某、李某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而少繳稅款的違法事實。2018年8月,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淮南稅稽處[2018]4號、5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和淮南稅稽罰[2018]2號、3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追繳李某少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9176067.64元、印花稅稅款26123.6元并給予罰款,追繳鮑某少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2545404.09元、印花稅稅款7246.1元并給予罰款,2018年9月4日向李某、鮑某送達了上述文書。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向李某、鮑某送達《淮南市稅務局稽查局催告書》進行催繳稅款后,李某、鮑某共計補繳稅款480萬元。
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幫助鮑某代持,鮑某應作為實際納稅人繳納李某所欠稅款。2020年6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鮑某涉嫌逃稅立案偵查時,鮑某逃稅數額合計6954841.43元。2021年1月22日,鮑某繳納罰款7246.1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鮑某逃稅稅款已全部繳納,但滯納金和剩余罰款仍未繳納。
法院裁判
鮑某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他人后應當納稅11926935.07元,但是其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11754841.43元,至案發時仍逃避繳納稅款6954841.43元,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依法應予懲處。鮑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補繳了全部稅款,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鮑某已經繳納的行政罰款,依法應折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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