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法之股權代持問題實務辨析
在公司實務當中,部分股東因為身份、征信或其他內在原因,致使沒有辦法或者不方便以顯名的方式來獲取股權,擁有股東身份。自然而然地,股權代持的形式則成為了這部分公司法主體青睞的一種選擇。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是指實際投資人或股權認繳人與他人約定,以他們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梢钥闯觯蓹啻中枰p方進行約定的,主體為“實際投資人”與“他人”。一方為實際投資人,即隱名股東,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的投資人;另一方為名義股東,即顯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但并未實際出資,根據實際投資人委托行使股東權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者屬于委托關系,通過委托協議規定雙方權利與義務。最后,因為股權代持方式的性質特殊,需要對股權帶來的收益進行特別約定,所以如果需要選擇股權代持的方式,簽署《股權代持協議》就是至關重要的。
此外,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是不允許出現股權代持現象的。2018年最高院在審理一起股權轉讓案件時指出,若上市公司存在股權代持,則針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高管任職回避等監管審查措施將落空,必然損害投資者權益、損害交易安全、損害金融安全,進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合同無效情形。所以若公司需要上市,在上市前需要對公司內部的股權進行嚴格的管理和規范,防范風險。
二、股權代持涉及的法律關系
根據股權代持的概念與性質可以看出股權代持涉及的主體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涉及公司實際運作時還會涉及到與公司、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具體可以分為: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權代持雙方與公司其他股東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權代持雙方與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一)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法律關系
該種法律關系僅涉及兩個個體,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雙方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中,所以屬于個人法范疇。雖然名義股東代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但真正的股東還是隱名股東。隱名股東需要實際出資,但要通過名義股東來行使權利,而名義股東需要依照隱名股東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并執行其應承擔的股東義務。如果二者出現糾紛爭議,基于二者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則隱名股東的出資至少應獲得債權確認。
(二)股權代持雙方與公司其他股東或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因名義股東是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根據商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觀主義原則,名義股東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也是對外承擔股東責任的直接主體,因此發生糾紛后,名義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程度上的責任。但是可以通過股權代持協議來向隱名股東追責。
(三)股權代持雙方與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在日常實踐中,如果名義股東將其代持股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股權代持雙方不能以其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對抗善意第三人,只得通過股權代持協議來進行內部追責。
根據上述內容看來,隱名股東因為不具有對外公示的法律地位,所以法律為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也允許債權人根據工商登記的股權歸屬,對該股權申請強制執行。
總結
股權代持作為一種股權的處理方式,為許多想要成為股東但不便顯名的投資者提供了可行選擇。但是該種方式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所以投資者或者代持人在選擇股權代持時不僅要簽訂合法有效的股權代持協議,更要去規范雙方的行為,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在股權代持關系中,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方,而顯名股東卻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紅利、對股東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并承擔股東義務,包括繳納認繳出資等。 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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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隨著近...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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