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共同簽署。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內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自己對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公司”)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該等出資占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權作為在 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__________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3.3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基于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托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3.4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托人選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4.2作為 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 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3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3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4.4 在甲方擬向 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五條 委托持股費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間,收取代持報酬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委托持股期間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第七條 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 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 其他事項
9.1 本協議一式_____份,協議雙方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其他股東對以上股權代持事宜均已知曉,并無異議。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
員工持股跑路,老板傻眼了 商場征戰多年,投資集團公司老板身心疲憊,投資酒店讓自己信任的員工代持股份。不料員工跑路,股權被轉讓。遇到這種情況,該老板要怎么辦呢?他還能要回自己的股權嗎? 看過來,這就是股權代持 案情:李總是一個事業有...
在股權代持關系中,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方,而顯名股東卻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紅利、對股東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并承擔股東義務,包括繳納認繳出資等。 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股權代持中,實際出資人與他人通過協議約定,實際出資人將自己對目標公司的出資登記在他人名下,由他人行使...
張三在和李四結婚后開了一家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權。多年后,張三與李四因感情不和離婚。 在鬧離婚期間,張三把這家公司80%的股權轉讓給了別人。雙方為此在離婚后,又打起了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 經審理,法...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
裁判要旨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被代持的股權時,不能直接要求確認股權歸其所有,而應先確認代持關系,然后再為分割繼承。案情簡介趙某生前與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錢某口頭協商以甲公司的名義為趙某購買某銀行的股份。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趙某系乙公司股...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托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
股權代持在近年來十分常見,許多人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將自己的身份公開。比如擁有香港戶籍的青年,想在內地創業,但因為戶籍問題,在內地成立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法律上的困難,為了便利便由中國籍當事人作為掛名的股東成立公司。 ...
私募投資股權代持協議的規定有哪些所謂股權代持,即相關的利益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機構投資者)通過相關協議委托合伙制基金或者公司制基金完成對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上市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來獲取股權增值收益。代持問題一直以來,既有歷史上政策缺位原因,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隨著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