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持股跑路,老板傻眼了
商場征戰多年,投資集團公司老板身心疲憊,投資酒店讓自己信任的員工代持股份。不料員工跑路,股權被轉讓。遇到這種情況,該老板要怎么辦呢?他還能要回自己的股權嗎?
看過來,這就是股權代持
案情:李總是一個事業有成的大型投資集團公司老板,公司名下經營房地產、餐飲、連鎖超市等產業,公司經營跨度大,規模也很大。公司涉足的產業多了,下屬公司也很多,每個公司的股東和法人代表都是他,他名下的公司直接控股多達五六家,以他名義參股的公司更多。后來年齡大了,李總身體漸漸吃不消,繁雜的工作讓他疲憊不堪。
在這種狀況下,李總想到放權。公司有個年輕小伙子小松,個人能力很強,李總一直都很器重他。李總讓小松考察一個酒店項目,這個投資項目不錯,需要投資5000萬,李總決定出2000萬,占股40%,另一個大股東出3000萬,占60%。考慮到自己精力照顧不過來,再加之這個項目李總自己本身也不想露面,他下定決心讓小松幫自己代持這40%的股份。
說是說,但真的讓小松來持有這40%的股份,李總還是有點心里打鼓,畢竟這個小松非親非故,把這2000萬的股份放在他頭上,還是有一些不放心。李總的一個朋友是學法律的,建議李總去做個股權代持的協議公證。
這個案例中涉及一個重要的概念:股權代持。估計很多人對這個概念不是很清楚,那么,什么是股權代持呢?
公證員解讀:股權代持,又稱委托出股、隱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基于種種原因,不以自己的名義出面,而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份或股權的處置方式。
在股份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記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東、發起人卻為他人。股份代持作為直接持有股份或股權的一種補充和變通的方式,具有更加的靈活性和隱秘性。
知道嗎,股權代持依然有效
案情:李總思慮再三,覺得朋友的建議可行,在征得小松的同意后,他們一起到公證處做了一個股權代持協議的公證。這份協議上雙方確認了小松代李總持股的基本事實,明確了隱名股東與代持股人的權利義務,除約定隱名股東與代持股人之間的關系、出資額度、權利義務及責任分擔外,還應明確隱名股東對代持股人享有權利的實現方式、糾紛解決機制和違約責任。
據說,當股東都是要在工商局登記的,如果不在工商局登記,股東的身份就無法明確,像李總這種情況,他本來是實際投資人,但他不當股東,找其他人幫他代持股權,這種情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么,現在這種股權代持的方式都是有效的嗎?
公證員解讀:原來股權代持的行為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肯定,這種代持的方式都是一種法律邊緣的行為。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確了股份代持的效力,首次將股權代持協議從秘密的灰色地帶拉出來。其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這個地方很明確,就是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是有效的。
這里要多說一點,這個效力只及于雙方當事人,不及于其他人。原因在于,股權以工商登記為公示原則。股權代持協議披露的范圍是有限的。
要謹慎,股權代持有風險
案情:李總協議簽訂好辦完公證以后,小松就當上了這個酒店的股東,李總用人不疑,放手讓王松跟著酒店大股東參與這個酒店管理。酒店經營非常好,李總偶爾打電話問問,平時基本不怎么參與酒店的具體事務。但好景不長,一年后小松失聯了。李總一查酒店的股權,小松在失聯之前先把他名下代持的一半股權過戶給了大股東控股的另一家公司。
所以,自己的股權放在別人頭上,總是有很多風險,股權代持的風險在哪里呢?
公證員解讀: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而言,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其一,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于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并不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其二,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其三,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股份代持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其四,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得不卷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請注意,風險無法完全避免
案情:李總找到大股東理論,無果。于是李總就把小松和酒店大股東告上法庭,要求追回他的全部股份。在法庭上,李總提交了經公證的股權代持協議,并從公證處卷宗調取了李總向大股東披露股權代持情況的相關材料,這些證據成為案件判決的關鍵證據,最終,李總成功要回全部股權。
公證員解讀:上面這些風險,有很多是源于代持這種行為本身,因為股權公示是以工商登記為準,代持協議的約束力僅及于協議雙方,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只要你選擇代持這種方式,就無法避免根上的風險。
公證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部分風險,因為它有法定的優先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除非有明確的相反證據,依據公證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所以,盡管小松把李總的股份賣了一部分后跑路了,法院審理的時候,李總有經過公證的協議,依照這個協議,就可以直接認定代持的基本事實,這個對當事人而言無疑是非常有效的保護手段。在公證過程中,公證處通過釋法等方式向當事人披露相關法律風險,認清自己的風險所在,明了違約的風險,對一些可能會發生風險的地方提醒當事人事先約定清楚,這樣在發生風險時,就有據可依,有效降低紛爭。
在案件中,公證處提醒李總將股權代持的情況向公司大股東披露,而且獲得酒店大股東的書面確認,那么大股東就很清楚王松實際不享有酒店的實際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仍然要求王松以股抵債,和王松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大股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大股東的相關權利就得不到法院的保護。李總最終追回了自己的全部股權。(本文內容及解讀由成都市蜀都公證處提供)
相關知識
股權代持人有風險嗎?
在前面案例中我們看到實際出資人遭遇到的難事,那么,名義股東(代持人)可能會面臨哪些風險呢?
1.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無效,并且名義股東不愿成為該公司的實際股東并且也沒有出資能力的時候,名義股東要抽身而退就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2.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可能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這里的出資不到位可能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實際出資人違背約定不愿繼續出資,一種是實際出資人發生客觀變化而喪失繼續出資的能力。
3.如果實際出資人其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東或債權人主張權利,那么,名義股東很可能被牽涉其中。
層層授權有好處 預控風險也重要
在實際生活中,像李總這樣覺得公司事務繁忙、自己精力不濟的大有人在,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減輕這些“李總們”的負擔又不至于讓他們對生意失控呢?
實務中,企業家可以通過很多方式減負又不失去控制,比如通過層層控股的方式來過濾公司事務,小事在下面通過管理層就解決了,企業家只負責決策。
企業家也可以通過公證授權的方式,將部分公司事務授權出去,現在簽合同這些事務性的工作非常耗費時間,有時又非得企業家親自辦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可以將這些具體事務的授權做成公證,第三方看到授權公證書,會充分相信這份授權,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家的工作量。
本文來源于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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