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張三公司與李四公司簽訂《股權代持協議》,雙方約定,張三公司委托李四公司作為張三公司對王五公司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持股100%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李四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相關的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為王五公司的全資股東,以及在王五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同時明確約定,張三公司作為王五公司的實際持有人,對王五公司享有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李四公司僅以自己的名義代張三公司持有股權,對張三公司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張三公司在委托持股的期限內,有權將相關股東權益轉到自己名下,李四公司必須無條件同意并配合變更登記。
法律判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民法典》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三公司與李四公司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有效,李四公司應該配合股權變更。
股權代持存在一定的風險。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1)名義股東違反代持協議約定,例如進行股權處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有效的);(2)代持股權被繼承或分割;(3)無法獲得股東資格或享受出資權益,因為由隱名變顯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其他股東同意等。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1)實際出資人出資違約、出資不實,名義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對公司承擔補足責任,如果是發起人還需承擔連帶責任;對公司的債權人,需要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補充賠償,發起人還需承擔連帶責任。(2)公司債務履行不能時受牽連,例如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的股權申請強制執行,實際出資人以其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股權代持,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協議以確定雙方的關系,從而否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收購股權且是代持關系還是借款關系均無直接書面證據的,法院將根據優勢證據原則綜合各方面證據予以判讀。就目標公司股權存在雙重代持法律關系的,隱名股東的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經過其名義股東及名義股東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可降低法律風險的安排:(1)實際出資人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代持人在行使其股東表決權、選任公司管理人員權、請求分配股息紅利權、新股認購權、分配剩余財產權等權利時,應當遵照實際出資人的意愿來確定。(2)明確名義股東享有的股東權利,并約定上述權利必須經實際出資人書面授權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將上述書面授權告知股東會,強化實際出資人監督權。(3)明確將名義股東的股權財產權排除在外,避免名義股東因死亡、離婚、股權被執行等事由發生時,使得實際出資人陷入到財產追索的泥潭中難以抽身。(4)約定違約責任。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受契約約束,可設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對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任何一方濫用權利給對方造成損害。
注意事項:應當注意保留股權代持協議原件、公司開具并由名義股東簽名確認的出資認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出資證明書、股東資格證明、驗資報告、實際出資人向公司其他股東、名義股東的配偶及債務人等第三人披露股權代持的書面文件等)。這些文件將成為書面證據。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前就股權代持協議、委托書、股東會決議、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書等文件和設計股權質押借款模式等進行公證,以降低法律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隨著近...
前言出于規避法律、不愿公開身份、商業安排考慮等原因,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不一致的情況,從主體之間的關系角度出發,理論及司法實務界往往稱之為股權代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股權代持中常見爭議的處理進行了較為明...
閱讀提示:在通常情況下,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代持股協議為有效協議,這也造成了司法實務中,代持股現象的大量存在。但是,在近期,筆者發現最高院連續裁出兩個代持股協議無效的案子。筆者就以這兩個案子為例,向大家展示最高院關于代持股協議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
案例:問題的提出A與C約定,由C代持A享有的甲公司部分股權,甲公司的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均顯示C為甲公司的股東之一。現B是A的債權人,D是C的債權人。B明確知悉A與C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而D對此不知情。問:(1)D能否向法院申請查封C代持的A...
一、對于代持股協議是什么意思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丁廣宇 商業實踐中,基于隱私、成本、關聯交易等各種因素的考慮,股權代持行為較為常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高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2016股權代持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僅在該院,股權代持糾紛案件的年均...
裁判要旨顯名股東應當忠實履行代持股義務,在進行股權投資前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同意其受讓股權或增資的股東會決議,積極促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在股權投資完畢后需要積極促使公司完成股權工商登記,并積極參加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監督等股東權利,并充分了解...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是指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法規限制或由于其他原因,委托名義出資人代實際出資人對公司進行投資。 一、公司法之股權代持問題實務辨析 在公司實務當中,部分股東因為身份、征信或其他內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