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三等六人與某計算機公司簽訂合同,明確雙方代持股關系,張三等六人交付某計算機公司全額出資款,計算機公司則開具收據。四年后,張三等因A公司要撤銷其董事身份,而向A公司發出退股要求,退股通知發送至A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計算機公司法定代表人處。后各方協商無果,張三等人作為原告將計算機公司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入股款10萬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就公司經營決策、盈利分配、債務承擔等問題存在分歧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引發的案件。此時,隱名股東一般會要求返還已投入公司的投資款。而隱名股東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應當從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具體的法律關系入手進行分析。
1.隱名股東是否會受到法律保護。實踐中,隱名股東之所以會選擇成為隱名股東,原因之一在于規避法律規定,比較典型的有:為滿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的規定,也為了公司日常高效管理,將一部分投資者的股權集中于另一部分投資者名下,比較常見的情況有職工代持股;另外也有可能是隱名股東為了規避《公務員法》中關于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隱名股東產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也可能是純粹個人原因或者預防風險。但是,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是否以自身名義進行投資應當是投資者自身的權利,屬于民事主體意思自治范疇,各方不應加以干涉,雙方之間的代持股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則應當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為無效。
2.隱名股東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理論界存在多種觀點,但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地位明確采取了“內外有別”的做法,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應當按照合同關系進行處理,實踐中若要支持隱名股東獲得相應的股權地位,必須滿足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一法定條件。而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外部關系的處理,實際中更偏重于形式主義,公司債權人有權直接訴請顯名股東承擔出資責任,無查明是否存在隱名股東之義務。當然,根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前的代持股協議,顯名股東承擔出資責任后可以向隱名股東進行追償。同時,顯名股東對外處分其名下股權時,雖可以憑借善意取得制度順利處置代持股權,但隱名股東仍可憑借代持股協議向顯名股東請求賠償。
3.隱名股東是否擁有退股權利。當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關于對公司的管理矛盾無法調節時,隱名股東無法擁有退股權利的話,從公司管理以及社會矛盾化解的角度來講,都不是一個良好的解決之策。但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期間應當保持穩定資本額,故在公司成立以后股東一般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因此,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隱名股東是無權請求公司返還出資。但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一個合同關系,隱名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的同時也會享有相應的合同權利,當顯名股東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隱名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在符合約定解除權時,隱名股東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其實際出資額。
法律風險提示
企業如果需要采取代持股的方式進行投資時,應當詳細約定代持股協議。而按照角色不同,訂立代持股協議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1.作為隱名股東,應當詳細約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例如明確代持關系,股權以及股權收益歸屬,出資款出資情況、代持是無償還是有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隱名股東的權利,雙方之間約定解除權適用條件以及明確的違約責任與退還投資款條件,隱名股東享有轉讓、質押等處置權,顯名股東應予以配合等條款。
2.作為顯名股東,應當約定如為有償,應明確報酬標準;明確委托人應承擔股權相關的出資、稅負等責任;顯名股東存在承擔出資義務和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隱名股東追償,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代持協議可約定實際出資人將出資提前繳付至雙方監管賬戶,作為代持人簽署協議的先決條件;二是約定懲罰性違約責任;三是要求提供擔保。最后,明確解除合同情況下,應盡快辦理手續使得受托人不再記載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導讀: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由別人出面簽署公司章程、履行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手續并被登記為股東,而實際股東權利由實際出資人控制的人。被登記為股東的人稱為掛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出現隱名股東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隱...
實踐中,公司相關文件中記名的人(名義股東)與真正投資人(隱名)相分離的情形并不鮮見。 隱名股東出于各自原因不便顯名為公司股東,故而與名義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由此成為公司股東。但是,由于隱名股東本身隱蔽性...
公司股東歸于公司掛號的必要事項,股東應當配合公司照實披露其股權信息。 部分出資人出于各種各樣的考慮將股權交由別人代持,而代持行為往往給實踐出資人造成股東身份難以轉正、股權代持協議被確定無效、顯名股東歹意損...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股東的出資以及所持股權比例是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要依據。股權代持突破了出資人、股東身份、股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隨著近...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屬于委托合同關系,股權歸屬法律關系與委托投資合同關系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權歸屬因實際出資而形成,后者則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形成。當隱名股東想結束隱名狀態,要求公司承認其股東身份時,問題可能就來了...
甲公司由4位發起人設立,每人出資250萬,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股東李某因缺乏足夠的出資能力,擬向朋友張某借款150萬元。 張某聽李某介紹該公司前景后,產生投資意愿,兩人遂商定張某作為隱名股東,投入...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隱名股東通常與名義股東簽署代理持股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1.隱名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對于公司而言,股東的姓名是實際出資人,但對于公司而言,則是股東的姓名。如果隱名股東想...
在股權代持關系中,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方,而顯名股東卻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紅利、對股東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并承擔股東義務,包括繳納認繳出資等。 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