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際出資人又稱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又稱名義股東、顯名股東。
一、實際出資人面臨的法律風險
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下,由于公司工商登記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實際出資人即使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并非登記在其名下。小編認為,股權代持對于實際出資人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一)實際出資人喪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風險
在股權代持模式下,實際出資人需借助名義股東的身份幫助其行使股東權利。此時,實際投資人將會面臨名義股東不聽從其安排而擅自行使股東權利的風險,實際投資人將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二)實際出資人無法顯名的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若實際出資人想要顯名,必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實際出資人的顯名之路異常艱難。
(三)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處置的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名義股東擅自處分代持股權且第三人為善意時,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將會遭受巨大損失。
(四)代持股權被強制執行、采取保全措施的風險
因代持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若善意第三人對名義股東享有債權,則該代持的股權存在因善意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被采取財產保全或被執行的風險。 二、名義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因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實需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義務按照認繳的注冊資本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因名義股東一般僅是名義股東,出資義務由隱名股東實際負責。如果實際投資人未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存在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則會牽連到名義股東,名義股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因公司負債,名義股東作為失信人員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亦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根據《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會被記載和公布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中。在名義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情況下,一旦公司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名義股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亦有可能被作為失信人員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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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有效 在法律上,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已經被司法解釋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涉及股權代持的有關條款如下...
股權代持是指:由實際的出資人委托他人用他人的名義代替實際出資人出資,名義股東不出資,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在工商登記中,股東的名稱顯示的是名義股東的名稱,名義股東代替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義務,實際出資人隱身在背后指揮或者是控制名義股東實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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