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 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 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罪與非罪
行為人偷稅數額要達到一定比例和數額或者具備法定情節,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繳納稅數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才構成犯罪。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偷稅罪認定的犯罪主體規定問題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異議,但因偷稅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問題,特別是企業法人代表及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問題。按照以上兩條刑法規定,單位犯偷稅罪,財務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法未作明文規定,特別是對于單位的負責人不知情或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爭議。對此種情況,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單位負責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偷稅罪認定的主觀故意判斷問題
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在對偷稅罪的相關條款規定中,沒有作出過失犯罪的特別規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構成偷稅罪。在現行稅務行政執法案件中,由于《征管法》對“漏稅”的情況在法律責任這一章中未作規定,同時《征管法》及《刑法》對“納稅申報不實”偷稅的規定過于含糊,導致在實際執法中對偷稅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較多考慮的是其客觀方面的情況,如補繳稅款的數額和不繳、少繳稅款的手段等,對于是否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一般較少作出判斷。實際上,由于財務會計核算方式與稅法會計規定的差異,很多情況下的補繳稅款是因會計處理方式不當造成的,同時由于經濟活動千差萬別,會計水平及素質客觀上也存在差異,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對稅收政策了解及熟練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納稅申報與稅收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情況,這些情況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況。但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這些情況全部都可歸入“納稅申報不實”的情形中,按偷稅處理。這也是造成當前偷稅案件量多面廣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對《刑法》及《征管法》相關規定作出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明確解釋,對客觀存在的“漏稅”行為作出規定,明確界定偷稅的范圍及處理辦法,是解決當前《刑法》偷稅罪起刑點過低,偷稅罪打擊面過大的根本之途。
偷稅罪與一般偷稅違法行為的區分
按照刑法第201條、征管法第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界定,其一,從偷稅額看,凡偷稅不足應納稅額10%的,或者偷稅額總數不足1萬元的都屬于一般偷稅違法行為,只有偷稅額占應納額10%以上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稅罪。其二,凡二年內因偷稅被稅務機關予以二次行政處罰后又偷稅達一萬元的構成偷稅罪,而兩年內因偷稅而被處二次以下行政處罰或雖經二次稅務行政處罰但再未偷稅的、二次處罰后又偷稅且偷稅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是一般稅收違法行為。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實際上將對偷稅罪的定罪處罰的范圍放寬到了五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稅務行政執法的實際操作中,對于稅務機關查處的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的案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管是在稅務機關查處后補繳稅款或滯納金,還是在稅務機關查處前補繳稅款或滯納金(即通常所說的自查補報),只要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就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一規定顯然考慮了刑法規定的偷稅罪起刑點過低,擠壓了稅務行政執法的空間,社會打擊面過大的客觀情況,事實上抬高了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偷稅罪的起刑點,同時較好地體現了對涉稅犯罪行為的打擊。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偷稅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404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而言,偷稅罪與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體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對此必須加以澄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共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于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 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 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除外。
[刑法條文]
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 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 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33號
為依法懲處偷稅、抗稅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近期,稅務部門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有兩名主要從事電商和直播帶貨的網絡主播涉嫌通過隱匿個人收入、改變收入性質等方式偷逃稅款。2021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統籌協調浙江、廣...
陰陽合同那些事兒 近日,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的話題被熱議。 小編整理了部分逃稅典型案例, 這些你也可能遇得到! 裁判規則 1.為避稅另行簽訂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陽合同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龔福明訴上海天蓬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第八...
虛開發票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應當以行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為標準。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在具體實踐中,犯罪數額的大小是行為是否達到刑法處罰的標準,因此,對虛...
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并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發票,這也屬于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
在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接到過出售發票的手機短信,也或多或少對假發票有所耳聞,甚至可能還有人收到或使用過假發票。如果使用假發票,那么后果可能是十分嚴重的。 1張假票7年刑 近年來,隨著我國餐飲服務、商業零售行業的迅猛發展,假發票可能被使用的...
偷稅漏稅補交標準是什么?對漏稅的,稅務機關除補征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
一、刑法偷逃稅數額較大怎么量刑量刑標準如下: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
一、企業偷稅漏稅處罰標準是什么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
一、法律規定逃避稅收定什么罪?逃避海關關稅定逃稅罪。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為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并負責對一切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違法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