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刑法第404條),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稅收,對于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具有重要的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通過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涉稅法律、法規,為依法打擊涉稅犯罪,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不僅會使國家的財政收入受到損失,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且會侵犯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其次必須有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所謂應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種稅率應當向納稅人征收的稅款。所謂不征,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納稅人免繳稅款。所謂少征,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納稅人實際征收的稅款少于應征稅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稅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稅的。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表現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征、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征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涂改帳簿,偽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數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雖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但并未因此而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便不構成犯罪,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該是指行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稅款,由于主客觀原因,國家無法再實際予以征收。如果行為人不征或少征的應征稅款,稅務機關發現以后,依法征收并如數收歸國庫,那么則不能認為行為人不征或少征的應征稅款已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從而不認為成立犯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l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征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征收稅款義務并行使征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征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地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本法第397條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于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并因此不征或少證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據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十二)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狗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家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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