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仲裁條款因公司注銷而無效嗎(《合同法、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公司注銷后,公司的法人資格就消失,法人資格消失后,公司簽訂的合同就會失效,所以仲裁條款也無效的,但如果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銷的,合同由合并后企業繼承,仲裁條款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二、公司注銷的流程
1、公司內部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2、到工商局申請進行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其次,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4、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再次,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5、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法律人格的的成立和消滅都以登記為要件,完成清算程序之后,只有進行注銷登記,公司的債權債務才會消滅。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1一、生效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已駁回部分請求,執行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是否構成重復訴訟關于重復訴訟的問題,可見下表中的相關規定,普遍印象是針對兩次訴訟(非涉仲裁)中因訴訟標的、兩訴的法律關系等存在爭議來界定是否構成重復訴訟。但本案涉及前案系...
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位勞動者時刻承擔著受傷的風險。然而,有的企業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勞動者過失造成的傷害,責任自負的條款。那么如果約定了工傷自負條款,用人單位就真的可以不負責嗎?以案說法17年5月,小唐應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
〖案情〗 原告**公司是一家在馬來西亞登記注冊的航運公司,2001年11月,其與被告**公司簽訂了一份代理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公司的中國境內代理人接受托運人的訂艙并代**公司收取運費。協議履行至今年,經核對帳目,**公司認為**公司...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裁條款未明...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愿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業已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它是確定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稱作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一旦發生仲裁...
合同爭議如何解決,下面由小編從案例來給大家講解。 1.仲裁約定不明造成仲裁無效條款風險。某石油分司與A市某B公司簽署《加油站買賣合同》,約定某B公司將其名下一加油站轉讓給某石油公司。為保障雙方發生爭議后公...
本案要旨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
一、保密協議是否可不可以仲裁無效 咨詢: 我與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只有一條乙方同一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中已包含為甲方保守秘密的費用,涉及到補償費問題。 請問: 1、此條款是否欠失公平? 2、離開原單位后,此條款中所涉及費用是否已包含三年...
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是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與主合同應被看作是兩個不同的單獨的協議,仲裁條款獨立于合同的其它條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條款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與否受到任何影響。這通常稱作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自主性理論。...
王小紅于2011年5月3日入職陜西高物公司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每月向王小紅發放相應社會保險補貼,公司不再承擔為王小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王小紅簽了《個人申請書》、《勞動合同書》及補充協議。2019年5月9日,王小紅離職,之后,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