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法條:
《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裁判要旨《合同法》第200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7條關于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出借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變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資成本。基于相同的目的,對于出借人在借款過程中收取的融資顧問費、財務費、評估費等費用,也應予以認真審查,區別對待。如果借款人實際提供了相關服務且費用合理的,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相關服務的,則應參照上述規則精神予以扣減。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納雍縣電煤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納雍縣陽長鎮。
法定代表人:彭博,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奎,貴州雍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貴州省納雍縣興壩田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納雍縣鬃嶺鎮大河路。
法定代表人:劉強,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納雍縣雍熙鎮縣醫院旁。
法定代表人:曾立仁,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納雍縣電煤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煤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貴州省納雍縣興壩田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壩田公司)、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民終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電煤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未支持融資顧問費、財務費、評估費等“三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納雍縣人民政府為解決煤礦融資難問題,由國有獨資的納雍開發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投資公司)作為貸款主體,統一打包向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融信托)申請貸款。融資過程中,開發投資公司分別與投資管理公司、華融信托、資產評估公司簽訂《融資顧問(居間)協議》《財務顧問協議》《資產評估合同》。開發投資公司與華融信托簽訂的《信托貸款合同》及補充協議、《抵押擔保合同》對包括“三費”在內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上述四份合同作為申請再審的新證據提交,能夠證明“三費”是煤礦融資的成本,而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二、“三費”是在納雍縣人民政府指示下、借款煤礦愿意承擔的合同義務。《納雍縣人民政府關于鄉鎮煤礦融資分配方案及相關事宜的通知》(納府通[2012]75號)中明確“三費”由借款煤礦承擔,因此電煤公司與借款煤礦簽訂的案涉《借款合同》中約定了“三費”。另有作為再審申請新證據提交的納府通[2012]49號、納府通[2012]70號兩份政府文件可以證實借款煤礦對繳納“三費”知情并同意。電煤公司收取“三費”后原原本本的向開發投資公司支付,開發投資公司繼而支付給了中介機構和華融信托。電煤公司未從中獲取任何不當得利。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重點是,原審判決未支持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融資顧問費、財務費、評估費等“三費”是否有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出借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變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資成本。基于相同的目的,對于出借人在借款過程中收取的融資顧問費、財務費、評估費等費用,也應予以認真審查,區別對待。如果借款人實際提供了相關服務且費用合理的,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相關服務的,則應參照上述規則精神予以扣減。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電煤公司與興壩田公司簽訂案涉《借款合同》后向興壩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共計1500萬元。放款當日,電煤公司向興壩田公司收取“三費”共計122.25萬元,興壩田公司實際使用的資金為1377.75萬元。電煤公司向原審法院及本院提交的相關政府文件及合同雖有關于“三費”的約定,但電煤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實際提供了相應服務且費用合理。因此原審判決在認定借款本金時對“三費”予以扣除,并無不當。綜上,電煤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納雍縣電煤運銷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審 判 長 葛洪濤
審 判 員 黃 年
審 判 員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劉 靜
書 記 員 李蘊嬌來源:民事法律參考(2018)最高法民終355號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將違約金自日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調整為年利率6%,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
文|王曉華 王莉 涂官福,授權法務之家發布,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王曉華律師,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10多年律師執業經驗,擅長解決北京市中院、高院疑難復雜的民商事訴訟案件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聯系方式:18610027266(同微信)...
砍頭息指的是放高利貸者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錢,這部分錢就叫做砍頭息。砍頭息是否受法律保護?今天為您整理解答。裁判規則1.《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
案情簡介北京城建工程總承包部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宏利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就案涉的三個工程項目施工投標合作事項作出約定: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提交招標文件及相關信息,并協助北京城建參與投標;北京城建在中標后組建項目部對項目實施全面管理,同時...
閱讀提示砍頭息指的是放高利貸者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錢,這部分錢就叫做砍頭息。砍頭息是否受法律保護?小編今天為您整理解答。裁判規則1.《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
上訴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與被上訴人中國中鋼集團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民二終字第119號本院經審理認為,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當事人行使訴權需要具備當...
案例要旨關于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判令公司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否受理的問題。當事人該項訴訟請求系基于其已離職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任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由于當事人并非公司股東,無法再通過召集股東...
案 情 簡 介A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B某借款15萬元并于2018年6月21日與B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月息為4500元/月,《借款合同》還約定,借款期間,A某同意每月23日前向B某支付...
前言:雖借款合同有約定,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等由違約方承擔,但對于利息已達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違約方另行支付律師費是否應當支持,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律師費。《借貸規定》中的其他費用應當與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在性...
裁判要旨行政規章系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繳納,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宜直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對于違約金的承擔雖然參照上述規定作了約定,但是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作為民事平等主體,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于過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