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規章系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繳納,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宜直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對于違約金的承擔雖然參照上述規定作了約定,但是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作為民事平等主體,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于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太升公司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雙方當事人對于太升公司未按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事實均不持異議。太升公司應當承擔未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責任。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貴陽市國土局主張應當依照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認為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標準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中的規定。
本院認為,該規定系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繳納,屬于行政規章,在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宜直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對于違約金的承擔雖然參照上述規定作了約定,但是土地使用權××作為民事平等主體,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于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整。貴陽市國土局主張涉案違約金不能調整,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調整標準,太升公司主張應當依據人民銀行貸款率計算涉案違約金。本案中,貴陽市國土局并無任何違約行為,而太升公司直至現在仍未交清涉案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違約金的目的看,既有補償性,亦有懲罰性。如果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涉案違約金,等同于太升公司低成本占用貴陽市國土局的土地出讓金。太升公司亦主張遲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理由是”因為全國整體經濟環境的惡化及信貸的收縮。”在信貸政策收縮的情況下,太升公司很難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融到資,以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不能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因此,太升公司主張以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亦缺乏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違約金一方面具有懲罰性,另一方面具有補償性。違約金的計算不能過分高于違約方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貴陽市國土局的損失為太升公司所拖欠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利息損失。在貴陽市國土局未舉證證明其還存在其他損失的情況下,一審判決以年24%利率計算涉案違約金過高,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本院認為,綜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太升公司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以及貴陽市國土局的損失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涉案違約金。
七、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監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土地出讓合同、征地協議等應約定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地方國庫。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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