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點: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萬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趙以其所有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還款,阿江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了具體還款時間,但小王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還款。2016年5月10日,阿江與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趙共同簽訂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老王和老趙以其有處分權的坐落于太原市桃園路的一處房產抵押,并將最終還款期限定于2016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償還借款,阿江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償還借款5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
迎澤區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小王向阿江借款50萬元,小王于2016年5月10還款20萬元,剩余款項于2016年5月25日一次性還清。2016年5月10日,阿江與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趙簽訂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老王和老趙愿以其有處分權的一處房產作抵押,涉案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與阿江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小王應當償還阿江借款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對于阿江與小王父母簽訂的抵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老王和老趙提供的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阿江請求老王和老趙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后阿江不服,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阿江與小王的父母圍繞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展開激烈的爭辯。 阿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小王父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合同當事人雙方沒有依法到行政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只會導致抵押權未設立的后果,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小王到期不能承擔還款責任時,小王的父母應當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房屋價值范圍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對小王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阿江訴稱。 阿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中雙方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小王父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阿江未能取得抵押權,喪失的只是優先受償權,并沒有喪失請求小王父母償還借款的權利。
小王父母: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未生效,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后,雙方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該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權也未設立,我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小王父母辯稱。 小王父母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涉案房屋為不動產,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城市的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后,涉案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故抵押合同未生效,他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新法優于舊法,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小王父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概括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庭認為,關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我國擔保法與物權法有不同的規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時生效。但物權法第十五條對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在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時應當采用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阿江與小王父母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該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小王父母辯解該合同未生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阿江與小王父母簽訂抵押合同后,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未設立,阿江未能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沒有抵押權表明阿江沒有取得涉案房屋的優先受償權,并不會導致阿江失去請求小王父母承擔合同責任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生效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接受合同的約束,依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未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小王父母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表明二人認可該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同意接受合同條款的約束。阿江雖然沒有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權,其喪失的僅是優先受償權,并沒有喪失請求小王父母承擔合同責任的權利。小王父母應在小王不能清償或不完全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據此,法庭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小王償還阿江借款50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小王父母在抵押房屋價值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嚴杰
1裁判要點 當事人另行達成協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轉入的債權,...
本司法解釋除保留了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內容外較九民紀要相關規定有了細化。 原九民紀要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辦理抵押登記是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法定要件,但辦理注銷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權消滅的必要條件。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基本原理,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將一并消滅。因此,自主債權清償之日起相對應的不動產抵押權將一并消滅、當然消滅。以已清償借款但...
文章來源:民事審判(ID:mssp_wjl)【裁判要旨】1、根據體系解釋的原理,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造成損失和造成的損失中的損失,不僅僅是指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2、對于一...
來源:法門囚徒以下正文裁判主旨雖然《借款補充協議》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宮國鵬的簽字,未加蓋公司公章,但在元亨曦地公司不能證明宮國鵬無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不能因案涉擔保合同未加蓋公司公章而認定出借人青島天一公司在本案中具有...
建議盡快還款。貸款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
案件基本信息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字第647號民事判決書案由:借款合同糾紛原告:宜賓南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溪農商行)被告:鄧興才、四川宜賓鑫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宇公司)基本案情20...
本案屬于典型的債權債務糾紛,被告欠款逾期不還的行為顯然構成違約,主要從認定違約構成和承擔擔保責任兩方面進行代理。 一、案情簡介 2019年9月,某澳公司(作為貸款人)與某中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信托...
【裁判要旨】1.判決判令債務人支付利息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并在判項后載明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內容已包含了債務人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