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其中試用期員工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而非試用期員工則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實踐當中,員工不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現象并不少見,有的企業為了規范員工的辭職行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提前30日通知辭職的,由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金,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發生爭議后單位的做法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案情: 翠某原上海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法務,2008年11月28日與......
勞動合同規定中常見的十大法律誤區進行總結并分析: 一、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
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從被判處刑罰之時起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款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按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公司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后解除合同。 對于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期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

一、公司員工不辭而別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權,但同時也對單方解除權予以了限制。比如,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應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提前書面通知,此舉目的在于防止因人員流動造成用人單位經營陷入被動,甚至造成...
半年前寫的離職申請,公司未給回復,默默給員工漲了工資還調崗,沒想到半年后,公司竟然同意了這份離職申請,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是某連鎖酒店的員工,在酒店任職的時候踏實肯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
案情概要 2016年7月1日,慧某同甲公司訂立3年期的勞動合同。 2017年6月29日,慧某在工作場所與甲公司的經理宋某產生爭論,過程中慧某向宋某吐口水。 2017年6月29日,甲公司向慧某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鑒于您嚴重違反公...
裁判要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作出了限制。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該屬性決定了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后果,不能事先約定損失的金額或計算方式。案件詳情泰馳公司與林雷簽訂的《勞動...
根據法律的要求,員工辭職的應提前30天向公司打申請。 3月8日,公司有一名員工交來辭職申請,擬于第30天離職,由于這名員工工作態度一直消極,出工不出力,公司早有意辭退他,只是沒有合適理由,正好他要離職,我...
來源:法律書院 太傅NO.1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2010年9月14日后,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與新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協議》,但其用工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王小貞系上海斯赫公司員工,2002年10月14日入職。2018年下半年以來,王小貞因拒絕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私自對客戶報低價、私自安排外協轉換公司產品被公司嚴重警告3次。2019年1月14日,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向王小貞出具《警告和解聘函》...
實踐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其實都是享有一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對于單位來講就是辭退或開除員工,而對于員工來講則就是自己辭職或離職。而員工離職有一定的方式,那具體說來,員工離職的方式有哪些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員工離職的方式包括哪些與單...
依法開除的,沒有補償,也沒有賠償,且當事人仍需遵守保密協議的約定;錯誤開除的,則依法賠償。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