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6日,張某向人社局提出申請,以其在金化集團公司車間因工作原因所患精神分裂癥及導致的割腕傷及燒傷申請認定工傷。2015年4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工傷。張某不服,向蘭州中院起訴,該院作出判決,以人社局對張某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在適用法律上沒有適用具體條款,該行為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判決撤銷并重做。人社局于2015年12月24日對申請人張某重新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一審意見張某原......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 政 判 決 書(2019)冀10行終18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道19號。法定代表人張維真,局長。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雷新宇,女,滿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雷新宇訴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一案,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2019)冀1003行初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根據《工傷......
閆熙訴商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案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不影響工傷認定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行審判委員會2017年第22次會議討論通過) 【關鍵詞】 工傷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舉證責任 【裁判要點】 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成因及責任認定無法確定,僅出具事故證明時,工傷認定部門不能以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

文︱陳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典型案例】張三用李四的身份證應聘某公司并辦理了入職,公司以李四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社會保險。有一天,張三在工作中發生了工傷。問:1、張三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2、張三的工傷如何理賠?【裁判規...
吳一刀是貴州達順公司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向經理楊逍申請更換崗位被拒后憤而辭職。后因工作及生活諸多不順,便產生將楊逍殺死的念頭。張玲在公司任車間運行電腦機臺組長,與吳一刀無怨無仇。2018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張玲在上班期間口頭向備料科...
李小何系上海某貨運代理公司員工。2012年7月3日,李小何工作時間為6時30分至10時30分,下午不需要上班。上午9時50分許,李小何未經請假離開工作崗位,騎助動車至固山路親戚家接兒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李小何對事故負...
當事人入職時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工作中暈倒被診斷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因工傷認定事宜打了7次官司,其中勞動關系認定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北京高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裁定,請看案例:案件...
裁判摘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無其他車輛、行人參與的單車事故,不論是否存在道路通行條件差或天氣影響等外部因素,最終必然歸結到該職工自身駕駛方法是否得當,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 政 判 決 書...
裁判要旨王某到達籃球場這一事發地點系以為學生指導論文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因而事發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崗位。王某到達事發地點后,因學生未到而在事發地點就地參與籃球活動,邊打籃球邊等學生,并未中止為學生指導論文的進程,不影響工作任務的完...
李映系青島某美容院員工。2015年10月30日,公司與廣州某國際旅行社簽訂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泰國曼谷芭提雅6天5晚的出境旅游組團合同。2016年1月10日下午,李映在旅途期間乘坐大巴車去下一個景點時,因道路不平坦車輛...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管國君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關于是否為工作時間,午間就餐是勞動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為,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故管國君在單位不提供午餐的情況下回家就餐屬于工作時間內;關于是否為工作崗位,管國君就...
案號:(2020)渝01行終548號基本事實:張某系甲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銷售,工作地點為重慶。2019年5月16日,甲公司督導黃某組織公司部分店鋪優秀員工前往璧山區楓香湖兒童公園開展團建活動,活動可邀請家人參加,活...
張青山系山東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職工。2014年1月20日下午下班后,張青山和同事一起去老牌菜館參加車間工會組織的年會活動,當晚20時許車間年會活動結束。之后,張青山等八個平時關系不錯的同事,又去明清街博山莊聚會,22時許聚會結束后,張青山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