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王某到達籃球場這一事發地點系以為學生指導論文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因而事發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崗位。王某到達事發地點后,因學生未到而在事發地點就地參與籃球活動,邊打籃球邊等學生,并未中止為學生指導論文的進程,不影響工作任務的完成,屬于人之常情,可以認定其在發病時仍在工作崗位的事實。
基本事實
謝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王某是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漢語言文學教師。2014年5月15日下午王某下課后,在學校籃球場等候接受其指導畢業論文的學生期間,自行在學校籃球場參與打籃球。當日下午15時40分左右突發疾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于48小時內死亡。
(工傷的關聯性很重要,下午下午后打籃球,有多種說法。也有人說,講故事真的很重要,是等學生來指導畢業論文,還是純粹鍛煉?如果只是鍛煉,鐵定不能認定了。)
人社部門意見
不予認定王某死亡為工傷死亡。
一審法院意見
(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必須滿足:1、工作時間;2、工作崗位;3、突發疾病48小時死亡。)。
王某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漢語言文學教師,王某下課后在學校籃球場等候學生指導畢業論文期間,自行參與打籃球時突發疾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于48小時內死亡。王某作為在校老師,在校授課以及指導學生畢業論文的寫作均是王某的職責范圍。老師指導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的時間和地點一般由指導老師與學生自行確定,并無固定時間、地點,具有隨意性、不確定性,王某在與學生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候該學生時打籃球,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該時間和地點應為王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王某在該時間、地點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的視同為工傷的情形,王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
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審法院意見
(還是關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二審怎么看呢?)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認定程序及本案訴訟中的證據,王某到達籃球場這一事發地點系以為學生指導論文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因而事發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崗位。王某到達事發地點后,因學生未到而在事發地點就地參與籃球活動,邊打籃球邊等學生,并未中止為學生指導論文的進程,不影響工作任務的完成,屬于人之常情,可以認定其在發病時仍在工作崗位的事實。上訴人以王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為由,否認其事發時在工作崗位,沒有法律依據,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行政部門,會重新作出什么認定呢?會認工傷,還是不認?
長沙市人社局再作出工傷認定:不是工傷!
謝某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意見
一審法院意見略過,與前述判決理由一致。再次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審法院意見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5)5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與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4)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為。故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5)5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判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法院最終定調了,人社部門仍然不服氣啊。下課后打籃球,真的是工作崗位嗎?
-(2014)長中行終字第00377號
-(2015)長中行終字第00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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