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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從事下列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業前將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一)在沿海港口進行般外拷鏟、油漆作業或者使用焚燒爐的; (二)在港區水域內洗艙、清艙、驅氣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和壓載水的; (三)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的; (四)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五)進行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
立案處理,罰款,沒收捕撈工具,依法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理方式不同。
28個常用法律依據 1、嚴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捕撈輔助船須隨不同作業捕撈漁船同步休漁。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第38條; (2)《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48條、第59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346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嚴禁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29條、第31條、第41條、第42條、第45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346條。
3、嚴禁使用電、毒、炸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第3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346條。
4、嚴禁使用電脈沖、地籠網、多層囊網拖網等禁用漁具進行捕撈。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第38條; (2)《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4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346條。
5、嚴禁捕殺、傷害、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7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6條、第22條、第31條、第35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12條、第18條、第26條、第28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346條。
6、嚴禁偽造、涂改、買賣、租借、冒用各類涉漁證書(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職務船員證書、普通船員證書等)。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23條、第4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37條; (3)《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44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16條、第18條、第25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7、嚴禁在漁港水域內違規從事有關活動(包括明火作業、燃放煙花爆竹,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棄置或傾倒淤泥、垃圾、廢棄物和排放油類、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水上、水下非法或違規施工作業,侵占、損壞助航、導航標志等漁港設施)。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21條; (2)《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41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0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338條(污染環境罪)。
8、嚴禁非法制造、更新改造漁船(包括未批先建,擅自加裝或改變漁撈設施、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的載重線、主機功率、噸位、主尺度)。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34條; (2)《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4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40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5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9、嚴禁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造船廠(點)制造、更新改造漁船。 主要法律依據: (1)《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4條; (2)《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6(危險物品肇事罪)。
10、嚴禁妨礙公務、抗拒執法。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39條; (2)《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
11、嚴禁無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23條、第41條。
12、不準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拖網類不得小于54毫米,其中拖蝦不得小于25毫米;圍網類不得小于35毫米;刺網類分別不得小于110、90、50毫米;張網類分別不得小于55、50、35毫米;雜漁具不得小于35毫米;陷阱類不得小于35毫米,籠壺類不得小于25毫米)。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第38條; (2)農業部通告〔2013〕1號。
13、不準漁船在禁漁期內攜帶禁止作業的網具。 主要法律依據: (1)《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48條、第59條。
14、不準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25條、第42條。
15、不準漁船未經批準跨省跨海區進行捕撈。 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
第一部分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一、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 號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 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3、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4、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5、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1]5號)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23號)三、安全技術1、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4、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建設部公告第659號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6、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四、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設部令第 128號發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6、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0號令2011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機械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六、消防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號)七、環境保護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綠色施工導則(建質[2007]223號)八、安全培訓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 號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費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3、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十、勞動保護及職業健康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主席令第57號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2009年8月27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年7月8日)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號2002年3月15日)10、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十一、生產安全事故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產安。
(一)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遠洋捕撈漁船,應當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事先報農業部審批。
遠洋漁船所有權變更為他國公民或企業所有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事先辦理漁船所有權注銷登記。遠洋漁業企業應當將漁船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復印件報農業部備案。
遠洋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技術檢驗合格、漁港監督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相關證書,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條約的管理規定。不得使用超過報廢船齡或未取得相關證書的漁船從事遠洋漁業生產。
(二)遠洋漁船應當隨船攜帶有關證書,按規定懸掛旗幟。到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限定的作業場所、類型和時限作業,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在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遠洋漁船,應當遵守我國與該國簽訂的漁業協議及該國的法律法規。遠洋漁船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撈日志》,并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專業遠洋漁船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業生產。(三)遠洋漁業船員應當經農業部審定合格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經農業部授權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適任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并具有1年以上海洋捕撈經歷。
遠洋漁業船員、遠洋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學習國際漁業法律法規和涉外知識,參加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組織的培訓。遠洋漁業企業應當憑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遠洋漁業船員聘用合同、遠洋漁業船員"職務船員證書"和"專業訓練合格證"、遠洋漁業船員政審等材料,為遠洋漁業船員辦理海員證。
遠洋漁業企業應當在遠洋漁業船員出境前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法律知識教育。遠洋漁業船員在境外應當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應遵守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規定,遵守國際法的一般法律 規定。
如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 群的規定的協定》的相關規定,遵守《聯合國糧農組織漁船識別和識 別標準》的規定,遵守我國已加人的金槍魚國際漁業組織的相關規定 等等。禁止漁船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1)沒有有效的許可證從事非 法捕撈;(2)沒有按照規定保留準確的漁獲量數據和相關的其他數 據,或違反漁獲量報告的規定,嚴重地誤報漁獲量;(3)在禁漁區或禁 漁期捕魚,或在沒有配額或已達到配額的情形下捕魚;(4)直接捕撈 暫時限制捕撈的魚種或禁止捕撈的魚種;(5)使用禁用的漁具捕魚; 偽造或隱瞞漁船的標志、船名或注冊號;(7)隱瞞、篡改或銷毀調 查證據等。
不得在公海上使用大型流刺網作業,不得捕撈溯河產卵魚種、海 洋哺乳動物、海龜和捕殺海鳥。
海洋捕撈生產作為經濟活動的一部分,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和政策。
就我國目前海洋捕撈組織形式而言,基本上是公司加漁船的 模式,專業的海洋漁業捕撈公司管理較為規范,而個體漁船管理的難 度則比較大。特別是漁民傳統的粗放式生產方式、傳統觀念和習慣所 導致海洋漁業捕撈行業"無法、無序、無度"的"三無"情形泛濫,使得 我國海洋漁業捕撈的法治建設任重道遠。
從法律效力的層次上來說,我國海洋漁業捕撈生產首先應遵守我 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有多邊公約,如1972年《國際海 上避碰規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也有雙邊條約如《中 日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中越 《關于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等。
其次,要遵守國內法和規章政策。遵守我國漁業基本法律如《漁 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洋環 境保護法》等;遵守國務院制訂的漁業管理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 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遵守 國務院各部委制訂的漁業管理規章制度,特別是農業部關于海洋漁業 的專項管理制度,如《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法實施細則》、《遠洋漁業管理規定》、《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漁業船舶登記辦 法》、《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等。
遵守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 會制訂的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 漁業管理實施辦法》、《福建省實施 辦 法》、《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 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海南省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規 定》、《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 于禁止擅自購置省外海洋捕撈漁船的通知》、《江蘇省海洋漁業局關 于規范海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廣東省休閑 漁業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在我國海洋漁業捕撈的法律法規中,法律效力的層次明顯不高, 部門規章和政府政策占主導地位和起指導性作用,捕撈企業和漁船在 實務中應特別注意這些規章政策的變化,使得自己的行為合法化。
你好,從法律的角度講電魚是違法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修正)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 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 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這個問題······太多了,而且太雜!
海事的東西不像中國刑法民法那么規范和統籌!
而且海事法和別的法不一樣,屬于國際范疇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
還包括了好多公約和條款和規則
而且我不知道你說的是指國內還是國際
要說國際的話,恐怕全世界也沒有一個人能完全的總結出來
因為每個國家的具體規定也不一樣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船舶油污這塊,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約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約
這里有涉及了責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等的內容
而這里我們國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約等加入
而像設立基金這類的公約規則我國卻沒有加入
至于說我們國家船舶法律法規這塊做的還不夠完善,和國際接軌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約也沒有加入,所以大多數海事律師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
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納!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立案標準: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3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船舶從事哪些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船舶從事下列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業前將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信息變更的,應當...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09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1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
1.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規和規則有多少具體名稱 你這個問題······太多了,而且太雜!海事的東西不像中國刑法民法那么規范和統籌!而且海事法和別的法不一樣,屬于國際范疇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還包括了好多公約和條款和規則而且我不知道你說的是指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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