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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港口可以由一個或者多個港區組成。第四條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體現港口的發展和規劃要求,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港口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港口管理體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確定的對港口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港口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其他運輸方式發展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編制港口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布局規劃,是指港口的分布規劃,包括全國港口布局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一個港口在一定時期的具體規劃,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陸域范圍、港區劃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質和功能、水域和陸域使用、港口設施建設岸線使用、建設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設序列等內容。
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第九條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組織編制,并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征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滿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該港口布局規劃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的,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條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征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第十一條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廣的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后,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主要港口名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并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本地區的重要港口。
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公布實施。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范圍的港口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第十二條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規劃制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
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七條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檢驗檢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與人口密集區和港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港口可以由一個或者多個港區組成。
第四條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體現港口的發展和規劃要求,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港口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港口管理體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確定的對港口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一章 港口機械設備管理概論
第一節 港口機械設備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第二節 港口機械設備管理的基本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 港口機械設備管理
第一節 港口機械管理的組織形式和職責
第二節 港口機械的分類和編號
第三節 港口機械技術狀況的分類、評定與檢查
第四節 港口機械技術經濟指標及考評
第三章 港口機械的合理使用
第一節 合理使用設備的意義與原則
第二節 港口機械作業有關規定
第四章 港口機械設備故障分析與診斷技術
第一節 港口機械故障分析
第二節 設備故障診斷技術
第五章 港口機械的維護與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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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規定_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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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和促進港口安全生產,規范港口建設工程項目和港口生產系統的安全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沿海與內河港口(不包括漁港、軍港)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港口安全評價是以實現港口建設項目和港口生產系統的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港口建設項目和生產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辯識與分析,判斷建設項目、生產系統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為制定港口建設與生產的安全對策措施以及進行安全生產監察提供科學依據。安全評價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以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現狀評價、專項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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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一)本規定明確了人員、車輛進出港區及在港區內活動的有關治安管理規定和治安考核獎懲規定。(二)本規定適用于進出本港區進行裝卸運輸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的人員、車輛(包括外來集卡車輛)。二、指導思想為加強本公司港區治安管理,維護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設備、車輛及員工生命安全。三、治安管理原則依靠員工,依法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四、治安工作目標治安目標實現“五無一控制”即無偷渡、無火災、無盜竊、無斗毆、無賭博;控制人員、車輛進入港區。五、治安工作意見(一)加強培訓,提高管理技能保安是做好港區治安工作的重要崗位,保安管理技能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港區的安全。加強港區治安教育,應包括對保安人員進行必要的反偷渡、反盜竊等技能教育,提高管理技能水平,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二)全面進行治安管理教育,增強員工治安管理意識搞好港區治安,預防事故發生,必須進行港區治安管理教育,使每個員工認識到搞好港區治安的重要性,全方位、全過程參與“反偷渡、反盜竊”等預防工作,使港區治安管理工作布防嚴密,管理到位。(三)加強管理,落實重點部位的防范措施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
修訂及出臺的背景《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近幾年石化行業的快速發展,社會對危化品管理的認識有了新的提高,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國家對2002年頒布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中一個重大的變化就是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倉儲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面臨著更大的責任和挑戰。
另一方面,隨著港口危險貨物碼頭、罐區規模的不斷擴大,安全風險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幾年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中發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經驗。因此,需要通過修訂9號令,做好規章與新條例的銜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監管。
修訂的原則這次修訂涉及的內外部環境條件變化較大,調整內容較多,關系較為復雜。新9號令的修訂,秉承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則:一是嚴格遵循上位法,充分體現行業特點。
新9號令既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結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特點和安全管理的實際做法,做到上位法與行業特點的有機結合。二是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制度,增大了法律責任,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安全監管轉變。
三是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根本和關鍵所在,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規律,也是創新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的一個方向和著力點,對于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意義尤為特殊。
適用范圍和框架新9號令適用于在港口內進行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活動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為總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篇幅由原來的41條,擴充為63條。修訂的主要內容(一)建立了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制度根據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9號令從港口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系統地建立、規范了安全條件審查制度,同時,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做了銜接性規定。
(二)設置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新9號令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這一許可,但為了便于港政部門加強安全監管,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領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配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作為《港口經營許可證》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評價管理制度安全評價工作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做好源頭把關,為港政部門的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撐,新9號令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人員和工作范圍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對評價機構實行備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新《條例》明確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要求。新9號令根據新《條例》內容,并參照安監部門的現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評估、備案等內容。
(五)設立開拆查驗制度為規避監管,港口危險貨物瞞報或者謊報現象時有發生,給港口安全帶來了重大隱患。根據新《條例》,新9號令明確了涉嫌夾帶或謊報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同時,為避免重復開拆箱,規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間的通報機制。(六)強化經營企業主體責任為落實和強化港口企業的主體責任,在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9號令在企業經營資質、安全設施配置、作業申報、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作業、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作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七)完善應急管理港口危險貨物事故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多種危害并存、社會危害大的特點,一旦救援不力,將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新9號令對港口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應急預案制定、備案、應急資源配置、應急救援訓練演練、應急響應、事故報告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八)加大法律責任新9號令依據新《條例》,加大了對非法、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重點加大了經濟處罰的力度。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項作業(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用于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設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建造規范和標準,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投入作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
未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港口法》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急設備、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技能; (五)配備足夠的具有上崗資格證書的管理、作業人員; (六)具備事故應急預案; (七)取得消防、環保部門核準意見。
前款事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的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 第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第九條規定予以審核,作出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予以認定的,應當根據該港口經營人的危險貨物作業能力確定認可作業的范圍,并核發相應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對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發放、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上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 第十三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作業知識培訓。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學、師資條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考核科目、考試大綱和培訓大綱進行培訓,保障學員能滿足本規定規定的資格要求。 第十五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理化性質、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等事項,在預計到、離港24小時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但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定期申報。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上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提供正確的危險貨物名稱、國家或聯合國編號、適用包裝、危害、應急措施等資料,并保證資料正確、完整。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第十七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集裝箱裝拆箱等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未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八條 從事危。
出口外貿已經成為了中國中小企業的一條重要生命線。
海關總署公布的資料表明,2006年上半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達6450.3億美元,其中,出口已達3423.4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了32.7%。在出口貿易額大幅提升的同時,我國的外貿伙伴的范圍也在急速擴張,海運是現階段重要的外貿運輸方式,因此,出口外貿型企業當然應該仔細了解各個國家港口在進口方面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亞洲 日本:日本港務局對進口煙花規定:去往第二卸貨港的煙花船艙,在第一卸貨港不準開艙,即使其中有第一卸貨港的貨物也不例外 ;每票提單煙花的重量不得超過毛重80噸。 新加坡:新加坡港方規定裝有危險品的船只不得停靠碼頭,必須在危險品錨地卸駁,然后由駁船運往港務局指定碼頭倉庫交收貨人,費用由船方支付。
因此,船方在承運去新加坡的危險品時,應要求發貨人付危險品補貼。 菲律賓:麻袋包裝的進口貨物,必須先經熏蒸才得進口 ;危險品不能卸在碼頭倉庫,必須由收貨人直接派船或用車或到這直接提貨。
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務局規定:對進口紙袋包裝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鎂及其他染 料等,必須打托盤或適當裝箱,否則不予卸貨。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懸掛印度、南非、以色列、韓國和臺灣旗幟的船舶靠港。
伊朗:伊朗稅法第90款規定,在伊朗港口裝貨出口,不論其在何處支付運費,均按運 費的50%征收運費稅。進口貨免征運費稅。
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規定所有運往沙特的貨物不準經亞丁轉船。 吉達和達曼港務局規定:凡經往該二港的貨物必須在裝運港打托盤,集裝箱貨物 也要先打托盤后裝箱;袋裝貨每包凈重不得超過50公斤;貨物文件各項內容必須詳細,若收貨人是銀行,則應列明最后提單持有人的詳細名稱和地址;收貨人須在船舶到港后二個星期內提貨,否則將予拍賣。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衛生當局規定凡進口食品,必須注明失效期,并隨船帶有衛生健康說明書,否則港方不予卸貨。 黎巴嫩 :黎巴嫩獸醫衛生檢疫法規定凡進口活動物、畜產品及其制品、所有易腐壞的罐 頭和食品,均須隨船攜帶有關生產國出具的正式衛生證書,無證書的商品禁止入港。
馬爾代夫 :未經馬爾代夫國內事務部允許,不準進口各種毒品和硫酸、硝酸鹽、危險動物等;未經馬爾代夫對外事務部允許,不準進口酒精飲料、狗、豬或豬肉、雕像等。 美洲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規定去該國東岸的貨物,冬季交貨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約翰斯, 因為這兩個港口不受冰凍影響。
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規定收貨人遺失提單必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簽發另一套提單,同時向有關機構遞交一份聲明認定原始提單失效。 美國 :到美國和將在美國境內卸貨的貨物除遵循美國海關裝船前24小時提交艙單的規則外,還需要滿足:提單所示發貨人或收貨人或通知人必須為合約客人;貨物包裝方面,在提單的品名描述部分請注明該票貨物是熏蒸放氣或非木質包裝。
若是熏蒸放氣,提單的品稱描述欄將顯示:“THE CONTAINER HAS BEEN PROPERLY AERATED AT LEAST FOR 24 HOURS AFTER FUMIGATION,CARGO TRANSPORT UNIT UNDER FUMIGATION”;若是非木質包裝,提單的品名描述欄將顯示:“THIS SHIPMENT CONTAINS 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S”。客戶發送給我司的提單資料上,請注明是熏蒸放氣或非木質包裝,否則將默認該票貨物為“非木質包裝”,并以此申報。
貨物通過美國海關時需要一些的特殊單證:提單上發貨人一欄必須顯示發貨人的詳細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或美國海關根據“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ACS)”所規定的識別號碼。如果由于發貨人資料不詳細導致貨物不能裝船,或在目的港不能卸貨、清關等一切后果及由此引起的罰金將由發貨人自行承擔 ;收貨人(CONSIGNEE)必須為該票貨物的直接收貨人,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必須顯示詳細名稱,地址(具體為:號碼、街道、城市郵編、洲名,不允許僅有郵箱地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或ACS識別號碼;非具名提單(收貨人一欄顯示為“TO ORDER”的提單)的發貨人請務必在相應的截止提單時間之前提供實際收貨人的詳細資料。
否則將默認通知人為直接收貨人。如果由于收貨人資料不詳細導致貨物不能裝船,或在目的港不能卸貨、清關等一切后果及由此引起的罰金將由發貨人自行承擔。
發貨人必須提供詳細準確的毛重、體積、件數、品名及正確的柜號、柜型和封簽號。件數應體現最小的外包裝單位,如“CARTON、PACKAGES、WOODEN CASE”,不允許以PALLET作為最小包裝單位。
品名應盡量詳細,能描述出貨物的性質、形狀等。提單不接受概括的品名描述,如“FAK、GENERAL CARGO、CHEMICALS、FOODSTUFF、POLYRESIN、ACCESSORIES”等。
若該票貨物無船承運人有簽發相應的貨代提單,則貨代提單的品名描述欄須體現詳細的品名。 非洲 坦桑尼亞 :坦桑尼亞港務局規定凡運往達累斯薩拉姆港交給坦桑尼亞或轉運到贊比亞、扎伊爾、盧旺達和布隆迪等國的貨物,需在包裝上顯著位置刷上不同顏色的十。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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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是一項古老的制度。早在公元前,《羅得海法》(TheRhodianLaw)已有記載:商人之間分攤拋棄貨物的損失。公元6世紀,東*馬皇帝查士丁尼安下令編纂的《法學家學說匯編》中也曾對此有專章規定。公元12世紀《奧利隆慣例...
港口一般都要有些什么器材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國務院批準 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發布)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維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證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國籍船...
1.特種設備相關法律,安全技術規程,標準,規范詳細的清單 序號 法規名稱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4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7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