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笨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們可以造福人類,事實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廣泛用于筑路、采礦、軍工事業;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發電和醫療衛生事業,毒害性物品廣泛用于農業、林業殺蟲,腐蝕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上述危險物品的使用范圍將更加廣闊,用途也將更加多樣。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險屬性,如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稍有不當,便極為容易發生重大事故,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本條規定,對于違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貢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由于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國家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一系列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置保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于搬運危險物品的幾項辦法》和《關于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等。上述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危險物品的范圍、種類以及其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等都有著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這一客觀特征時,必須嚴格依照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作出正確的認定。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有可能構成本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即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生產危險物品,是指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如制造雷管、炸藥等;儲存危險物品,是指從事危險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運輸危險物品,是指從事把危險物品由甲地運往乙地的運輸搬送工作;使用危險物品,是指將危險物品用于實際的生產與生活中,如使用敵敵畏殺蟲等。雖然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不同過程中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主要有以下具體情形,在生產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要求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如廠房、生產設備不符合防火、防爆規定而擅自生產爆炸易燃物品;在儲存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設人管理,不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如不依性能分類等安全規定存放貨物;在運輸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規定,將客貨混裝不按規定分運、分卸、不限速行駛,貨物的容器和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不按規定選送押運員或押運員擅離職守;在使用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的劑量、范圍、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行為人只有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其他場合發生與危險物品有關的重大事故,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這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遠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如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則以其他犯罪論處。所謂重大事故或嚴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4、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如果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不是由于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造成的,則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鹼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后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均適用本條。
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后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后果。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只限于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后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
(3)前者嚴重后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危險物品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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