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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簡 報
第 25 期
全國培訓活動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講團首場宣講在石家莊舉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國土資源法律知識中央宣講團在河北石家莊進行首場宣講。河北省副省長孫瑞彬同志,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全國培訓活動辦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講話。中央宣講團全體成員,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省直有關部門領導,各縣(市)負責人,國土資源、組織部門機關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近400人參加了宣講活動。
王瑞生同志在講話中指出,國土資源法律知識的宣講是整個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取得實效的關鍵,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探索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實踐創新。他希望參加培訓的同志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學習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增強改革創新、依法行政、促進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的能力。
首場宣講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國土資源部門工作多年,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理論水平的領導或專家。宣講內容緊扣十七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土資源管理的大政方針,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國土資源形勢與任務、礦產資源管理、基層土地管理實務、地質災害防治等,既有理論深度,又有現實針對性。
宣講結束后,中央宣講團的全體成員與部分縣(市)負責人進行了座談。座談中,大家對宣講活動給予了較高評價。大家認為,宣講內容豐富、重點突出、形式生動活潑,對基層領導干部提高認識、把握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積極的作用。
山東省氣象局和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于開展氣象法制宣傳年活動的通知》,標志著山東氣象法制宣傳年系列活動全面啟動。這是山東氣象、司法部門繼去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列入“五五普法教材”后,氣象法制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氣象法制宣傳年”活動是山東“五五”普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該項活動的宗旨是通過深入開展以“增強氣象法制意識,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為主題的氣象法制宣傳工作,旨在提高全社會氣象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升氣象事業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
該項活動采取多種有效的形式宣傳貫徹落實氣象法律法規。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依法行政既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也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線。《決定》指出,各級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進一步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
依法行政的本質是職權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職能。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必須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加強行政問責,健全糾錯制度,不斷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進一步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使職權法定、邊界清晰、主體明確、運行公開。
中國國已在2007年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8年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行動》(白皮書),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經制定實施的,如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為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礎。
在2009年春召開的全國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國氣象局局長秦大河曾提案建議,研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兩年前,中國頒布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為第一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
不過,這個方案僅制定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而且,限于方案的執行效力及經濟局勢的變化,其全面實現仍面臨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陜西省氣象條例》 《氣象行政復議辦法》 《氣象行政處罰辦法》 中國氣象局第6號令《氣象預報發布和刊播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三、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關于開展征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國務院關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批復 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家環保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環保局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函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法規和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關于進一步加強軍隊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軍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軍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軍隊監側系統承擔軍隊單位污染源監測任務的實施辦法(試行) 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法規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號局令)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第三號局令) 環境保護信訪管理辦法(第四號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五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第六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第七號局令)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八號局令) 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第九號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號局令)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第十二號局令)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第十四號局令) 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五號局令)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第十六號局令) 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號局令)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八號局令) 環境信訪辦法(第十九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2)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4)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試行) (7)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8)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9)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10)關。
第一條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第三條氣象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把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氣象事業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以保障其充分發揮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發展服務的功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建設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
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第四條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及時主動提供保障當地農業生產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第六條從事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保護氣象科技成果,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提高氣象工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艱苦地區和海島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和運行。
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九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重要氣象設施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調整、修改,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第十條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當按照項目相應的審批權限,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需要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氣象業務中使用。第十四條氣象計量器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經氣象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氣象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象探測。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適時發布基本氣象探測資料。第十六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第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鉆井平臺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國際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遠洋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報告氣象探測信息。
第十八條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以外的氣象探測資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
第二十條禁。
主要職責:
(1)負責草擬全省地方性氣象法規、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組織協調和管理全省氣象法規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氣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3)組織全省氣象部門學習、宣傳、普及氣象法及有關氣象法律法規。
(4)研究擬訂全省氣象事業結構調整的原則、方案,組織氣象科技服務與產業相關的改革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氣象行業管理和氣象行業標準化工作。
(6)負責組織氣象事業發展中有關政策法規的調研并提出相應的措施和意見。
(7)組織管理全省雷電災害的防御工作;歸口管理全省氣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8)負責全省氣象部門農網的管理工作。
(9)負責全省氣象科技服務與產業目標的制訂,提供政策指導。
(10)完成省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依法行政既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也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線。《決定》指出,各級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進一步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
依法行政的本質是職權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職能。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必須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加強行政問責,健全糾錯制度,不斷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進一步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使職權法定、邊界清晰、主體明確、運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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