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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實施的二周年,回顧歷史,我們深深地體會到了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也體會到了當前和今后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緊迫性。
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更深地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正在進行;城鄉協調發展已經提上日程,農民進城就業規模越來越大。由此影響到經濟成份、就業方式、用工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任務遠比以前艱巨。
因此,《勞動法》中的一些現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無法調整或難以有效調整的尷尬局面,迫切要求盡快進行修改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和就業促進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再加上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過程中,各種過去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隨著改革深化出現的新問題交織在一起,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工作。
一、當前我國勞動者面臨的一些問題:(一)勞動者勞動權的問題沒有根本解決。勞動權指的是勞動者享有公平就業、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權利等等。
我們認為還應該有自愿簽約和自由解約的權利,這涉及到勞動者的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利。在勞動者就業方面還存在就業歧視的問題,據對50個用人單位招聘信息的分析,20%的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問題,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別、學歷、地域和年齡。
《勞動法》60天申訴時效的限制,還會導致《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最終歸于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會主張其權利、還敢主張權利嗎?在一些私營企業,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的問題,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權的問題更應該值得重視。在一些私營企業不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不為職工上社會保險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建筑企業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強迫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不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條件,危及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還沒有納入到勞動法的保護范圍。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勞動法》未成體系,沒有訴訟性法律,有關規定都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解釋,而且很不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也非常籠統,而且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無論是實體法適用還是程序法的適用,與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的關系到底是什么都沒有理順,是否適用這些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說法。
這樣導致在具體的執行中往往是習慣,而不是具體的法律依據。(三)我國勞動法理論、或者說勞動法的本質缺乏社會認同。
勞動法作為社會法,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勞動法的本質應該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的,勞動者與企業是不同的,勞動者的目的是生存,而企業的目的是營利。
同時,在規避風險方面,雙方也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所面臨的風險要遠遠大于企業,而規避風險的能力又遠遠低于企業,這就要求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著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貫徹落實勞動法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些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法不依現象比較嚴重。目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領域:一是部分進城就業的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建筑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強迫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不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條件,危及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單位職工權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任意解除勞動合同,侵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組和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權益受到侵害。
一些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欠繳社會保險費,使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困難;改組改制操作程序不規范、不透明,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不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征求職工的意見。二、勞動者勞動保護工作實施不到位的原因。
(一)部分企業勞動保護意識淡化。在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往往忽視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出現有意識或潛意識地重生產,重效益,輕安全。
存在著勞動保護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二)勞動保護教育不夠,職工自我保護能力差。
一些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上不重視,圖省事,走捷徑,有章不循,違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手工操作多,人身傷亡事故率相對比較高。
(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隊伍技術素質偏低。由于企業改革調整,人員變化大,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隊伍不能保持相對穩定,造成現有人員缺乏勞動保護科學管理知識,技術素質偏低。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提不出意見,不會監督;整改方案聽命行政,監督不力,難以履行監督職責等等。(四)立法工作和實際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勞動法很多問題規定的比較原則,實際操作中就會遇到問題。三、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任務和方法 (一)勞動保護的任務:勞動保護工作的任。
按照法律規定是有的。有上班提供勞動即應獲得勞動報酬。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支付;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宣講的主要內容
(一)《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
(二)《勞動合同法》、《物權法》、《仲裁法》等新修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
(三)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有關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五)有關保障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與廣大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六)結合地區、單位實際需要學習的有關法律法規。
勞動安全保護制度
目的: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范圍:全體員工。
責任人:總經辦、各部門。
內容:
1. 加強對員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同時有計劃的不斷改善員工的勞動環境,工會積極協助企業搞好勞動安全保護工作。
2. 按不同工種、崗位的實際需要、按國家和公司規定保證配給員工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3.每年冬夏季節,負責做好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工作。
4.加強勞動安全保護管理、電工、焊工、鍋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方能上崗。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5.有關女員工的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員工必須按公司有關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規定,行政后勤人員應維護公司形象統一著裝,各車間、工種、潔凈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7.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由各車間根據發放規定期限到期后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由公司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向分管副總請示后購置,倉庫按辦公室通知發放。
貫徹實施《條例》,主要應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時廣泛宣傳,深入向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及社會各界進行宣傳,擴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全社會的認知度。二是抓緊做好《條例》實施的各項具體工作。三是勞動保障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四是各級人民政府要協調有關部門支持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及經費保障。五是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及新聞媒體的法律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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