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議人格破產與復權制度蘇州大學咼斌【摘要】在個人破產制度中,人格破產與復權制度是極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歷來學界多有研究,但究竟什么是人格破產與復權?它的本質是什么?內容又有哪些?諸多問題都還需探討。筆者只是想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進行歸納總結,并略作拓展,以就教于大方。【關鍵詞】人格人格破產復權引言\"5.12\"汶川大地震后,四川省廣元市受理了我國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這實際上也就默認了\"個人破產\"。同時,汶川地震所帶來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也在警示著我們:\"個人破產法\"也應該擇機出臺了。近年來,隨著消費信貸與日俱增,什么\"月光族\"、\"卡奴\"、\"車奴\"、\"房奴\"等群體的不斷涌現,再加上股市、基金等異常火爆,各種不確定性隨時發生。在這種大背景之下,出臺\"個人破產法\"已經顯得越來越迫切。而實際上,出臺\"個人破產法\"并非僅僅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給債務人一個重生的機會。而且,\"個人破產法\"也是一種國際潮流。如在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我國的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如在美國,2000年破產案件約130萬件,其中個人破產案件高達120萬件。但是,在我國,幾乎很難找到一個自然人能夠破產的。無論是從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還是給債務人重生的機會,\"個人破產法\"是到了擇機出臺的時候了。然而,2007年6月1日,歷經十多年的醞釀與修編,我國新《破產法》終于出臺,但是這個《破產法》還只是一部\"企業破產法\",自然人還是被排除在破產法的調整視野之外,因此也頗受一些專家、學者以及民眾的質疑。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人大代表提出,為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我國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產法。在個人破產法千呼萬喚未出來之際,學界已對這方面進行了種種有益的探討,這必將有利于將來個人破產法的制定,此不累述。筆者只是想就個人破產制度中的人格破產與復權制度進行再探討,以期有裨益于將來。因此,筆者將集中討論什么是人格?人格破產?什么是復權制度?以及這一制度的本質、條件、主體、內容和模式。(一)人格破產與復權制度的概念和本質在弄清什么是人格破產前,應明白什么是人格。人格,英文personality,這個詞源于拉丁語Persona,是指演員在舞臺上戴的面具,與戲劇角色有關。而我國民法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人格,即主體資格和人格權。從主體資格上解釋人格的涵義,人格指法律承認的主體資格。此種解釋亦與\"民事權利能力\"內涵等同,也常相互替換。從人格權意義上解釋人格的涵義,人格是指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關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關系。人格要素是與自然人人身不能分離的,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破產(faillitcpcrsonncllc)則是法國破產法提出來的概念,意指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后被限制或喪失某些公民權利和職業權利。從本質上看,是一種失權,即人格貶損。從范圍上看,這些被限制或喪失的權利,既可以是公法上的,例如憲法、選舉法、行政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會計法等;又可以是私法上的,例如民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繼承法等;還可以是社會法上的,例如勞動法、經濟法等。其表現型態通常是指人格破產者未經復權,不得充任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公證員、仲裁員、法官、檢察官、公司董事、監事、證券商以及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等等。其受限范圍或寬或窄,各國不盡一致。與人格破產緊密相聯的一項救濟制度是復權制度。所謂復權制度,是指破產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請求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因破產宣告所受破產程序以外的公、私、社會權利限制或者資格限制,以求恢復其固有權利的一項制度。復權制度,從本質上看,可以視為失權與人權沖突后的平衡,它是失權的終點,又是人權的回歸。
合伙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破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可以進行破...
企業破產,員工應該注意的是,在破產開始程序時就提出自己的薪金福利等補償權益要求。 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
探討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忽視對精神損害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損害,非財產利益的損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身份權以及特定的財產權,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有損害就應有救濟,...
企業破產案件中,職工勞動債權是清算的主要內容,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對職工勞動債權的清算無需職工逐一申報,清算組可依據破產企業的帳務記載和勞動保險機構的欠費證明直接予以審核認定。但在清算中同時存在著大量的包括開除、除名、工資、福利、工傷保險等...
財務管理是企業最重要的管理活動之一,在進行財務活動時,由于受到內外環境以及各種可控、不可控因素的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各種財務法律風險。 而一旦出現,它就可能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如何客觀正...
在破產案件中,由于破產債務人占有、使用他人財產以及與他人發生的經濟交往的情況的復雜性,破產債務人破產時在其名義下管理的財產的權屬也多種多樣。因此,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管理的財產享有不同的權利。取回權就是其中的一種。對相對的權利人來說,是按取回...
一、關于受理破產案件后執行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
一般說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商主體,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嚴格區分的。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旦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應進入破產程序,經...
來源:人民法院報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郁琳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以下簡稱《紀要》)第六部分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就關聯企業破產的問題作出規定,共計8條,內容涉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適用原則與條件、...
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在國外立法中存有差異。有由法院選任的,如日本;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選任為原則,而允許債權人會議另行選任的,如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