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討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忽視對“精神損害”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損害,非財產利益的損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身份權以及特定的財產權,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有損害就應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精神損害亦為損害之一種,其一旦發生,法律就應當為受害人提供救濟途徑,各國立法與實踐證明,精神損害賠償應不失為一有效的救濟手段。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引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權、身份權及特定財產權,使其精神利益受損或遭受精神痛苦,刑事被告人以金錢方式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一種法律責任和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1]7號)也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民事法律早已承認并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合法性,而且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擴大了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只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未規定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審判實踐中,會遇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甚至是審理期間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審判中,對被告是否應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甚至是否受理案件,產生較大分歧:
一種觀點為否定說,認為受害人無此權利,其理由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刑法》三十六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48次會議通過)(以下簡稱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的規定。《刑法》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薄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狈ㄡ孾2000]47號第一條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睋?,他們認為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另一種觀點為肯定說,認為受害人有此權利,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只能說明受害人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并不能說明他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如在刑事訴訟結束后,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對此也表現出不同的態度。
針對這種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針對云南省高院對此問題的請示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2002]17號)給出了最終的答案?!杜鷱汀穂2002]17號指出:“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绻f《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刑事附帶范圍》實施后,公民還有希望通過單獨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但是因為《批復》內明確規定“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意味著刑事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將無投訴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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